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与上海弘昌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昌晟”)签订了《上海汇通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弘昌晟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576
号 5 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沪汇通【2016】房宇-租第 03 号),本公司
将拥有的上海市南京西路 1576 号轻工机械大厦 5 层出租给弘昌晟,该房屋租赁
期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止,租期 6 年。
按照公司 2011 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由董事会批准。”因
此,公司已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以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董事郑树昌先生与施蓓女士作为关联董事对上述
事项回避表决。。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相关材料,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
为:
此次关联交易属于上市公司的日常业务范围,合同条款公平合理,符合上
市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关联交易的内容、
审批程序和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的
规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杜江波 沈黎君 刘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