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票之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暨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规
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保荐代表人:王晖、孙勇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港九”)
英文名称:Chongqing Gangjiu Co., Ltd.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及代码:重庆港九(600279)
注册资本:46,197.2381 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万发
成立日期:1999 年 1 月 8 日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盘龙镇盘龙五村 113-13 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000000005797
经营范围:长江干线及支流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
地,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旅客船票销售,在港区内提供货
物装卸、仓储、物流服务,集装箱装卸、堆放、拆拼箱,车辆滚装服务,为船
舶提供岸电、淡水供应,为国内航行船舶提供物料、生活品供应,为船舶进出
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服务,港内驳运,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
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及经营期限从事经
营)。(以下经营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易燃固体、自燃和遇湿易燃物品:
硫磺。煤炭批发经营,商品储存(不含危险物品),船舶修理,代办客货运输及
中转业务,普通机械及船舶零部件的制造,物流配送(不含运输),销售汽车(不
含九座及以下乘用车)、电器机械及器材、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
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木材及制品、百货、工艺
美术品(不含金饰品),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
限制的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14 号文核准,重庆港九于 2014 年 11 月
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七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19,880,119 股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10.01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199,999,991.19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6,617,473.6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1,173,382,517.51 元。
重庆港九于 2014 年 11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办理了本次发行股份的证券变更登记手续,并于 2014 年 11 月 25 日刊登了《重
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西南证券担任
重庆港九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对重庆港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西南证券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具体工
作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重庆港九进行尽职调
查;统筹非公开发行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各方确定的工作时间表推进相
关工作;根据重庆港九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发行
保荐书及相关其他文件。
(二)发行审核阶段
西南证券组织重庆港九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
核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和重庆港九情况的变化,组织修订相关申请文
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与重庆港九共同确定发行方案、价格和时间安
排;协助重庆港九顺利完成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
(三)持续督导阶段
西南证券针对重庆港九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
容,督导重庆港九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相关文件,并承担
下列工作:
1、持续关注重庆港九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
持续关注重庆港九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重庆港九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董事会、监
事会及股东大会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其他文件;
3、持续关注重庆港九募集资金的使用等承诺事项,督导重庆港九按照承诺
用途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4、督导重庆港九有效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和
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持续关注重庆港九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督导重庆港九按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核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7、定期对重庆港九进行现场回访,搜集、审阅相关文件,并与重庆港九有
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对公司规范运作提出建议,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重庆港九未发生重大事项。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对重庆港九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重庆港九能够积极配合
尽职推荐和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重庆港九在工作过程中为本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和其
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
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尽职调查阶段,重庆港九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
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持续督导阶段,重庆港九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与保荐
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保荐机构发送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对账单和银行
流水。同时,重庆港九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工作,
向保荐机构提交三会文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等文件资料,安排保荐机构与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访谈。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
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重庆港九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
具专项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重庆港九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中国证监会及重
庆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文件。
重庆港九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重庆港九的信息披露制度合规,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信息披露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
档案资料完整,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重庆港九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
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重庆港九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重庆港九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依法销
户。
十一、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