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股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23 1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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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汇金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晋阳 联系电话:010-56571766

保荐代表人姓名:褚力川 联系电话:010-565716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4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捆扎

况 设备工程建设项目、装订机工程建设

项目、人民币反假宣传工作站工程建

设项目,项目总投资为 21,200.00 万

元,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19,200.00

万元。

截至2015年3月31日,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完成投资、结余情况如

下(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 完成投资 利息 结余

捆扎设备工程

1 6,552.84 6,032.86 16.79 536.78

建设项目

装订机工程建

2 8,481.00 5,952.93 30.04 2,558.11

设项目

人民币反假宣

3 传 工 作 站 工 程 4,232.00 3,835.86 4.74 400.88

建设项目

合计 19,265.84 15,821.65 51.58 3,495.77

募集资金出现节余,主要原因包

括:

捆扎设备工程建设项目承诺使用

募集资金6,487.00万元,主要包括建设

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

铺底流动资金等项目。在项目实际实

施中,公司本着节约、务实的原则,

在满足生产、研发要求的前提下,对

原计划购置的部分专用设备采用加工

中心设备代替,同时部分设备采用国

产代替进口和招标采购等方式,降低

了设备采购费用461.14万元。

装订机工程建设项目承诺使用募

集资金8,481.00万元,主要包括建设工

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铺

底流动资金等项目。由于该项目的设

备采购主要是机械加工设备,部分机

加设备与捆扎设备工程建设项目采购

设备功能相近,在项目实际实施中,

为了提高设备使用效率,通过合理安

排生产,合理调度,使用捆扎设备工

程项目采购设备完成装订机项目的生

产,节约基本预备费和设备采购费等

2,530.09万元。

人民币反假宣传工作站建设项目

承诺使用募集资金 4,232.00 万元,主

要包括建设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

装工程费、铺底流动资金等项目,由

于公司三个募投项目同时实施,在项

目实施过程中通过招投标,严格工程

管理,节约了项目建设预备费及设备

采购费 409.80 万元。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已实施完毕并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为了最大限度地发

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满足公司业

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拟召开股东会,审

议通过将剩余募集资金 3,495.77 万元

(含利息收入)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

2015年4月17日,公司发布《河北

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剩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4 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4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

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

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

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3 次)、《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

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

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

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上

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深圳北辰德

科技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专项核

查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之实施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

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

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实施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实施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配套

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

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

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2

(2)培训日期 2015 年 5 月、2015 年 12 月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公司债券业务讲解》、《创业板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

是否履行 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及解决措

一、公司作出的承诺

1、稳定股价的承诺

在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

据),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

则触发本公司股份回购义务。本公司将在触发股份回购义

务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制定关于稳定股价的议案,稳定

股价议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后,由本公司在 6 个月内实施稳

定股价方案。本公司将在启动上述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

告具体实施方案。本公司如有新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

是 不适用

束。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签署日,该承诺持续有效,

仍在履行过程中,公司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2、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

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如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按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

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全部新股。若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签署日,该承诺持续有效,仍

在履行过程中,公司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二、公司控股股东做出的承诺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石家庄鑫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金”)为

避免与汇金股份发生同业竞争的情况,承诺如下:

(1)与汇金股份不存在同业竞争。(2)自身将不从

事与汇金股份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以避免

与汇金股份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

务竞争。(3)不会进行可能损害汇金股份及其股东合法权

益的经营活动。(4)将保证高级管理人员不兼任汇金股份

之高级管理人员。(5)如拟出售与汇金股份生产、经营相

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汇金股份均有优先购买

的权利;承诺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汇金股

份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6)本承

是 不适用

诺将适用于在未来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除

汇金股份及其控股子企业以外的其他子企业。(7)本承诺

在作为汇金股份股东期间及自不再为汇金股份股东之日

起三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签署日,该承诺持续有效,

仍在履行过程中,鑫汇金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2、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鑫汇金就可能与汇金股份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如

下:

(1)将善意履行作为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的义务,不

利用相关地位,就股份公司与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

何行动,故意促使股份公司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

决定。如果股份公司必须与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承诺将

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行。

将不会要求或接受股份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

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2)如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

与股份公司之间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此种交易必

须按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保证不要求或接

受股份公司在任何一项交易中给予优于给予任何其他独

立第三方的条件。(3)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股份公司签

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承诺将不会向股份公司谋求任何

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4)本承诺函自签

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作为股份公

司股东期间及自不再为股份公司股东之日起三年内持续

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签署日,该承诺持续有效,

仍在履行过程中,鑫汇金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3、关于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承诺函

鑫汇金为维护汇金股份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承诺如

下:

(1)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和决策优势,通过任何

方式违规占用股份公司(含其下属机构,下同)资金,不

从事任何损害股份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行为,否则

依法承担责任;(2)控股股东以及关联单位与股份公司之

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严格限制占用股份公司的资

金,不要求其为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也不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3)承诺不利用控股

股东的地位和决策优势,使股份公司通过含有以下内容的

决议: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

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

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

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

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4)承诺任何时候

不要求股份公司为鑫汇金、鑫汇金关联方提供担保。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签署日,该承诺持续有效,

仍在履行过程中,鑫汇金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4、不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承诺函

鑫汇金承诺之前、现时及将来均不存在通过下列商业

贿赂行为为汇金股份赢得中标或者入围供应商资格等商

业机会的情形:

(1)为销售汇金股份产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

贿赂商品采购方、使用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2)为销售汇金股份产品而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

个人回扣的行为。(3)为销售汇金股份产品以明示方式给

予对方折扣,但未如实入帐的行为。(4)为销售汇金股份

产品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但未如实入账。(5)在商

品交易中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

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6)法律界定的其

他商业贿赂行为。(7)鑫汇金不存在因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

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

等有权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审查起诉、裁定、

判决的行为。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签署日,该承诺持续有效,

仍在履行过程中,鑫汇金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5、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鑫汇金就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如下:

(1)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汇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汇金股份回

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2)汇金股份上市后 6 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若汇金股份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格按照上

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累积调整,下同),或者汇金

股份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汇金股份

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汇金股份股份的,转

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签署日,该承诺持续有效,

仍在履行过程中,鑫汇金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6、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作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基于对股份公司未来发展

前景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才

可以转让公司股票:(1)不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2)

不存在违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

况;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股份公司并公告,转让

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股票的发行价,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转

让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过持有股份的 20%。

鑫汇金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鑫汇金就汇金股份股票

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汇金股

份(若转让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将转让价格与发行价之间

的差价交付股份公司),持有的剩余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签署日,该承诺持续有效,

仍在履行过程中,鑫汇金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7、稳定股价的承诺

作为汇金股份的控股股东,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

汇金股份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

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则触发增持公司股票

的义务,将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上一年年

度现金分红的 30%增持汇金机电股份,增持价格为不高于

每股净资产的 120%(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具体

实施方案由汇金股份董事会拟定。

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

股份,增持后汇金股份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

持股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

录的要求。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应

就增持汇金股份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汇金股份,包括

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

并由汇金股份进行公告。

如为稳定汇金股份股价之目的而触发公司启动稳定

股价预案时,在汇金股份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的议案时

投赞成票。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签署日,该承诺持续有效,

仍在履行过程中,鑫汇金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8、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

承诺汇金股份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汇金股份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汇金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将按汇金股份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

回购汇金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同

时承诺若汇金股份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签署日,该承诺持续有效,

仍在履行过程中,鑫汇金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9、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对于汇金股份或者其下属企业在汇金股份上市前未

依法足额缴纳的任何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如果在任何

时候有权机关要求汇金股份或其下属企业补缴,或者对汇

金股份或其下属企业进行处罚,或者有关人员向汇金股份

或其下属企业追索,鑫汇金及孙景涛、鲍喜波、刘锋将全

额承担该部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支出及费用,且在

承担后不向汇金股份或其下属企业追偿,保证汇金股份及

其下属企业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签署日,该承诺持续有效,仍

在履行过程中,鑫汇金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管孙景涛、鲍喜波、

刘锋做出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是 不适用

作为汇金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自汇金股份发行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

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汇金股份股份,也不由汇金

股份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汇金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格按照上述

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累积调整,下同),或者汇金股

份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本

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汇金股份股份的,转让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承诺在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后依然

生效。

所持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

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

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签署日,该承诺持续有效,

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各方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2、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作为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基于对股份公司未来发

展前景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

才可以转让公司股票:(1)不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

(2)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

开承诺的情况。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股份公司并

公告,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

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格按照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

序进行累积调整,下同),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转让的

股份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的 20%;

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本人就股份公司股票转让

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股份公司(若

本人转让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将转让价格与发行价之

间的差价交付股份公司),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签署日,该承诺持续有效,

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各方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3、稳定股价的承诺

作为汇金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若汇金股份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

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则触发本人作为汇

金股份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本人将在增持义

务触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人以上年年度现金分红的 30%

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为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以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同时,触发本人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若本人届时仍继续

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将在增持义务触发

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人同意以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

薪酬的 20%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为不高于每股净资产

的 120%(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具体实施方案由

公司董事会拟定。

本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

持的股份,增持后汇金股份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备忘录的要求。本人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的 15 个

交易日内,应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

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

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如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而触发公司启动稳定股价

预案时,本人应在石家庄鑫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为履行其稳

定股价的承诺而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股份回购、增

持方案时投赞成票。本人作为汇金股份的董事、股东,将

在汇金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的议案时投赞

成票。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签署日,该承诺持续有效,

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各方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4、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

本人承诺汇金股份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汇金股份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签署日,该承诺持续有效,仍

在履行过程中,承诺各方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5、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景涛先生、鲍喜波先生、刘锋先生

承诺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增持本公

司股份,通过上述方式增持的本公司股票 6 个月内不进行

减持。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林金表做出

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是 不适用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该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则发行价格按照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累积调整,

下同),或者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

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上述承诺不因董事职务变更或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若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离职,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 7 至 12 个月之间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所持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

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

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签署日,该承诺持续有效,

仍在履行过程中,林金表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2、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本人作为股份公司的持股 5%以上的股东,基于对股

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在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本人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才可以

转让公司股票。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股份公司并

公告,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转让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的 50%;

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本人就股份公司股票转让

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股份公司(若

本人转让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将转让价格与发行价之

间的差价交付股份公司),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签署日,该承诺持续有效,

仍在履行过程中,林金表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3、稳定股价的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股份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则触发本人作为董事的

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若本人届时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

本人将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上一年度

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 20%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为

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

据)。具体实施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拟定。

本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

持的股份,增持后股份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备忘录的要求。本人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应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

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

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如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而触发公司启动稳定股价

预案时,本人应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的

议案时投赞成票。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签署日,该承诺持续有效,

仍在履行过程中,林金表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4、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

本人承诺汇金股份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汇金股份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签署日,该承诺持续有效,仍

在履行过程中,林金表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五、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管赵海金、高寄钧、王冰做

出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该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是 不适用

则发行价格按照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累积调整,

下同),或者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

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在本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变更或离职后依然生效。若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

月内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

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至 12 个月之间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的情形下可转让公司股票:(1)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

的发行价;(2)不存在违反本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所持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

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

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签署日,该承诺持续有效,

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各方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2、稳定股价的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股份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则触发本人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若本人届时仍

继续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将在增持义务

触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

的 20%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为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具体实施方案由公

司董事会拟定。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签署日,该承诺持续有效,

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各方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3、信息披露违规的承诺

本人承诺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签署日,该承诺持续有效,仍

在履行过程中,承诺各方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六、公司股东及监事王明文、吴宏做出的关于股份锁

是 不适用

定及减持的承诺

自汇金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离职,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 7 至 12 个月之间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所持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

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

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签署日,该承诺持续有效,仍

在履行过程中,承诺各方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七、公司股东祁恩亦、高世翔、宋莲媛、王彦勋、黄

黎君、张燕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是 不适用

该部分股份。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签署日,该承诺持续有效,仍

在履行过程中,承诺各方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八、公司董事高寄钧、林金表、副总经理王冰、董事、

董事会秘书赵海金、监事吴宏做出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

承诺

是 不适用

自 2015 年 7 月 11 日起六个月内,以自筹资金通过证

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增持公司股

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282.00 万元。并承诺在增持

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九、彭建文、赵琦、杜海荣、王俊、金一做出的关于

股份锁定的承诺

在汇金股份发行股份购买深圳市北辰德科技有限公

司 55%股权交易中,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

的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部分,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汇金股

是 不适用

份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承诺期满后分二

期解禁,每期解禁比例分别为 50%、50%;对用于认购股

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十二个月的部分,通过

本次交易认购的汇金股份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承诺期满后一次全部解禁。

十、石家庄韬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

北辰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德北辰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是 不适用

通过汇金股份发行股份购买深圳市北辰德科技有限

公司 55%股权事项认购汇金股份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承诺期满后一次全部解禁。

十一、刘文国、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珠海中兵广

发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

承诺

在汇金股份发行股份购买深圳市北辰德科技有限公 是 不适用

司 55%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中,参与汇金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份获配的股份自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因汇金股份分配股票股利、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增持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

限售安排。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无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张晋阳

年 月 日

褚力川

保荐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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