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20 证券简称:华钰矿业 公告编号:临 2016-002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核准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252 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2,000,000 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18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373,360,000.00 元,其中,扣除承销费及相关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 39,769,136.74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33,590,863.26 元。
本次募集资金于 2016 年 3 月 9 日到账,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
报字[2016]第 210194 号《验资报告》。
截止目前,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拉萨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
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
重大差异。
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
序号 开户行 专户用途 账号 余额
(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 西藏隆子县扎西 54050102383600000111 23,774
1 份有限公司拉萨 康铅锌多金属矿
开发区支行 采选改扩建工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 华钰公司勘探项 138811130541 10,362
2 限公司拉萨经济 目
技术开发区支行 偿还银行贷款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中信证券简称为“丙方”。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做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欣、宋永新应在对公上班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含证监会要求
的所有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是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3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成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抄送丙方使用邮件方式,接收人为:徐欣、陈熙颖,邮件地址为:
xx@citics.com,chenxiying@citics.com。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积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接收人:徐欣、陈熙颖,
传真号码为:010-84865023)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时
效。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报备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开
发区支行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
术开发区支行
特此公告。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