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2015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5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
保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经营性关
联交易的资金往来,交易程序合法、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2、公司对外担保专项情况的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5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
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为购
买西旅国际中心商品房的购房人住房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为西
旅国际中心751户购房者提供总额为15,744.40万元的住房按揭贷款
担保。截至2015年12月31日已解除其中750户担保事宜,剩余1户已缴
清全款,正在解除担保。
(2)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中航
鑫港担保有限公司为西安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最高
担保额度85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提供反担保。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系
西安中旅经营业务之一,西安中旅通过国际航协代理客运销售业务,
根据国际航协的要求,与其签署《客运销售代理协议》的代理人须提
供相应担保。公司作为西安中旅的控股股东,在充分评估其经营情况
及偿债能力及国际航协出票方式的基础上同意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公司提供的担保形式为保证担保。
我们认为:以上担保事项出于正常业务需要,公司未对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对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2015 年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20,687,046.30元,按10%计提法定公积金2,068,704.63元,加上以前
年度未分配利润125,174,058.28元,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143,792,399.95元。
根据公司《章程》第 155 条第 3 款规定:“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自 2013 年至 2015 年,以母公司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计算得:
公司发放现金红利最低限额为 1,788,981.896 元,实际已发放现金红
利 5,902,437.03 元,且公司章程第 154 条第一款及 157 条规定:“公
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年度实现可供股东
分配的利润较少,不足以实际派发时,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故公
司董事会提议 2015 年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上述分配方案符合《公司
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上述利润分配方案。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认
真的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认为:2015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
交易价格是公允的,严格按照公平交易的商业条款进行,不存在内幕
交易行为及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情形。
四、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完善相关内控管理制度,各项内控制度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按照公司
内控的各项制度规定严格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投资、信息披
露等重点控制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保证了公司的
经营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各项内控
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公司长期、稳定、规范、健康地发展提供了有
力的保障。
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马晓辉 金博 陶克俭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