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职业字[2016]1926号
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现
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投资”)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
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现代投资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1
期)第四条的规定,公司在报告年度发生并购交易的,可豁免本年度对被并购企业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现代投资根据上述规定,未将于2015年度并购的子公司湖南现代梓
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本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范围,同样地,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
指引实施意见》的相关指引,我们对现代投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执行审计工作时,也未将上
述新并购的子公司纳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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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
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现代投资于201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智清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晓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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