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487 公司简称:大金重工 公告号:2016-017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刊登了《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的公告》。
2、2016 年 3 月 10 日,公司收到持有公司 47.41%股权的控股股东阜新金胤
新能源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临时提案,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
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公告》,并刊登在 2016 年 3 月 12 日的《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3 月 22 日 星期二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3 月 21 日-2016 年 3 月 2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22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21 日 15:00-2016 年 3 月 2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中海地产广场-东塔 707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金鑫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4 名,代表
公司股份 256,111,3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4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现
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1 名,代表公司股份 256,000,5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47.41%;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3 名,代表公司股份 110,88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0.0205%。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为 256,111,380 股,同意 256,010,48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反对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为 256,111,380 股,同意 256,010,48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反对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为 256,111,380 股,同意 256,010,48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反对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为 256,111,380 股,同意 256,010,48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反对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审议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为 256,111,380 股,同意 256,010,48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反对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审议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为 256,111,380 股,同意 256,010,48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反对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审议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为 256,111,380 股,同意 256,010,48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反对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蓬莱大金海洋重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审议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为 256,111,380 股,同意 256,010,48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反对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