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步步高
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提交 2016
年 3 月 2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
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的关联交易
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和
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2、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符合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有较完善
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的保证资金安全,控制投资风险。本次进行委托理财
的产品不属于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公司使
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项目建设的前提下,有
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该
事项。
独立董事:王敬、周兰、刘咏梅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