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3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
案》,该议案还需提请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永东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其中募集资金投资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金额
12 万吨/年炭黑及 18,000KW
1 43,938.99 19,077.80
尾气发电项目
2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合计 53,938.99 29,077.8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2 万吨/年炭黑及 18000KW 尾气发
电项目”经山西经信委出具的《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山西永东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 12 万吨/年炭黑项目备案的通知》(晋经信投资字[2010]764
号)、山西省环保厅出具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2 万吨/年炭黑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晋环函[2011]177 号)以及山西经信委出具的《山
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8MW 炭黑尾气发电工
程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批复》(晋经信投资字[2011]132 号)予以核准、备案。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情况及原因
(一)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情况
公司拟变更“12 万吨/年炭黑及 18000KW 尾气发电项目”的实施方式。项
目核准、备案时发电装置方案为 12MW 全凝式发电机组和 6MW 抽气凝气式发电机
组。截至目前,“12 万吨/年炭黑及 18000KW 尾气发电项目”已建成 2 条 4 万
吨/年普通炭黑生产线及配套的 1 套 6MW 发电机组。根据公司实际生产需求,拟
将 12MW 全凝式发电机组、6MW 抽气凝气式发电机组变更为 3 套 6MW 抽气凝气式
发电机组。最终形成与备案及核准文件一致的 12 万吨/年炭黑及 18000KW 尾气
发电产能。其他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基本保持一致。
(二)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原因
由于尾气发电属于企业的产业链延伸,是企业对炭黑尾气清洁生产工艺的
尝试,企业在经过多方考察和详细的尾气量及热值测算,并对已建的 1 套 6MW
发电机组的尝试和摸索,最终决定对原有发电方案进行变更,确定了将发电装
置变更为 3 套 6MW 抽气凝气式发电机组的发电方案。变更后的方案将能够更加
的充分利用炭黑装置尾气,比原有方案更加优化、更加经济,主要体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
1、装置的运行更加平稳、经济,能更好的发挥装置的潜力;
2、在对任意一台发电机组进行检修时,对公司总体实际出力影响较小。与
原方案比较,当 12MW 机组检修时,会造成总的实际出力明显下降,同时多余的
尾气无法利用,只有排空造成可利用能源的浪费;
3、发电机组的能力和型号一致,减少了企业生产设备备品、备件的储备,
方便设备检修维护,从而控制成本。
三、变更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和募集资金使用
该项目利用炭黑尾气发电并为全公司提供电力和蒸汽。项目的实施节约了
能源,减少了环境污染,创造了就业机会,是一个节能效益、环境效益、社会
效益俱佳的项目。本次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事项,未改变募投项目的
投入金额,未改变募集资金的实质性投向,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项目调整所存在的风险、对策以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未改变
募集资金的投入金额,在不影响项目实施目标的情况下,合理调整有关实施方
式,有利于公司效益的最大化,具备可行性,有利于保障投资者权益。公司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次实施方式的变
更对募投项目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且有利于更好的完成募投项目的建
设和公司整体效益的提升,实现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五、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
式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事项均发表了同
意意见。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项目实施的实
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募投项
目更好的完成和公司整体效益的提升,并促进募投项目建设及未来运营。该项
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和诚信的原
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发表如下专项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实施方式的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变更事项符
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
变更募集资金实施方式的事项,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
施方式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