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控制度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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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控制度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西

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东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规定,对永东股份出具的《山西永东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进行了审核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永东股份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了完整、合理的《内

部控制制度》,总体上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在一定程度上降低

了管理风险,并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2015 年度公司不

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1、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公司制定的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内部控制的评价依据。

2、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收款循环、采购付款循环、生产与仓储

循环、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循环、货币资金循环、筹资与投资循环、工薪与

人事循环和募集资金管理等。

3、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1)监事会评价。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关,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召开监事会,对公司财务

报告、公司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和公司的内部控制进

行有效监督和评价。

(2)内审评价。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有关部门及有

关人员遵守财经法规情况、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违反财务

会计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财务会计制度的有效遵守和执行。公司对内控制

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评价,对于发现的内控制度缺陷和未得到

遵循的现象实行逐级负责并报告。各级人员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内控制度,对于

未遵守内控制度的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分别向上级作出解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

管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关于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

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

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定量依据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资产总额的 0.5%≤潜

潜在错报金额≥资产 潜在错报金额<资产

资产潜在错报 在错报金额<资产总

总额的 1% 总额的 1%

额的 1%

营业收入的 0.5%≤潜

潜在错报金额≥营业 潜在错报金额<营业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 在错报金额<营业收

收入总额的 1% 收入总额的 1%

入总额的 1%

税前业务利润的

税前业务利润潜在错 潜在错报金额≥税前 2.5%≤潜在错报金额 潜在错报金额<税前

报 业务利润的 5% <税前业务利润的 业务利润的 2.5%

5%

(2)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①当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将其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重大缺陷:

A.公司控制环境无效;

B.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利影响;

C.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公司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

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D.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②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

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③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定量依据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资产总额的 0.5%≤潜

潜在错报金额≥资产 潜在错报金额<资产

资产潜在错报 在错报金额<资产总

总额的 1% 总额的 1%

额的 1%

营业收入的 0.5%≤潜

潜在错报金额≥营业 潜在错报金额<营业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 在错报金额<营业收

收入总额的 1% 收入总额的 1%

入总额的 1%

税前业务利润的

税前业务利润潜在错 潜在错报金额≥税前 2.5%≤潜在错报金额 潜在错报金额<税前

报 业务利润的 5% <税前业务利润的 业务利润的 2.5%

5%

(2)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①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A.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B.关键业务的决策程序导致重大的决策失误;

C.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D.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E.内部控制评价中发现的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F.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②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A.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B.关键业务的决策程序导致一般性失误;

C.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E.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F.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③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永东股份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

了较为完备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相关规章制度,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

情况符合内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出具的《山西永东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

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控制度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崔学良

陈亚东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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