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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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西

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东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永东股份变更部分募投项目

实施方式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永东股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证监许可[2015]718号”《关于核准山

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

[2015]209号”《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核准,于2015年5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470.00 万 股 , 发 行 价 为 人 民 币 13.56 元 / 股 , 应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334,932,000.00元,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302,692,000.00元(已扣除证券承销

费和保荐费合计金额32,240,000.00元),减除相关上市发行费用11,913,820.75元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90,778,179.25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北京兴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5]京会兴验字第10010021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对上述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根据永东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其中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12 万吨/年炭黑及 18,000KW 尾气

1 43,938.99 19,077.80

发电项目

2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合计 53,938.99 29,077.8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2 万吨/年炭黑及 18000KW 尾气发

电项目”经山西经信委出具的《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 12 万吨/年炭黑项目备案的通知》(晋经信投资字[2010]764 号)、山

西省环保厅出具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2 万吨/年炭黑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的批复(晋环函[2011]177 号)以及山西经信委出具的《山西省经济和信

息化委员会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8MW 炭黑尾气发电工程项目申请

报告核准的批复》(晋经信投资字[2011]132 号)予以核准、备案。

三、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情况及原因

(一)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情况

公司拟变更“12 万吨/年炭黑及 18000KW 尾气发电项目”的实施方式。项

目核准、备案时发电装置方案为 12MW 全凝式发电机组和 6MW 抽气凝气式发

电机组。截至目前,“12 万吨/年炭黑及 18000KW 尾气发电项目”已建成 2 条 4

万吨/年普通炭黑生产线及配套的 1 套 6MW 发电机组。根据公司实际生产需求,

拟将一套 12MW 全凝式发电机组、一套 6MW 抽气凝气式发电机组变更为 3 套

6MW 抽气凝气式发电机组。最终形成与备案及核准文件一致的 12 万吨/年炭黑

及 18000KW 尾气发电产能。其他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基本保持一致。

(二)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原因

由于尾气发电属于企业的产业链延伸,是企业对炭黑尾气清洁生产工艺的尝

试,企业在经过多方考察和详细的尾气量及热值测算,并对已建的 1 套 6MW 发

电机组的尝试和摸索,最终决定对原有发电方案进行变更,确定了将发电装置变

更为 3 套 6MW 抽气凝气式发电机组的发电方案。变更后的方案将能够更加的充

分利用炭黑装置尾气,比原有方案更加优化、更加经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

1、装置的运行更加平稳、经济,能更好的发挥装置的潜力;

2、在对任意一台发电机组进行检修时,对公司总体实际出力影响较小。与

原方案比较,当 12MW 机组检修时,会造成总的实际出力明显下降,同时多余

的尾气无法利用,只有排空造成可利用能源的浪费;

3、发电机组的能力和型号一致,减少了企业生产设备备品、备件的储备,

方便设备检修维护,从而控制成本。

四、本次项目调整所存在的风险、对策以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未改变募

集资金的投入金额,在不影响项目实施目标的情况下,合理调整有关实施方式,

有利于公司效益的最大化,具备可行性,有利于保障投资者权益。公司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次实施方式的变更对募投

项目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且有利于更好的完成募投项目的建设和公司整

体效益的提升,实现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五、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

见。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实施方式的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变更事项符合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

资金实施方式的事项,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崔学良

陈亚东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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