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合科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16年3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3-22 14: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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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

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

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

担保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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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

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

应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

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

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

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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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未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所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公告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资产、负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

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其发生类似业务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就财

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

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

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相应

提供财务资助的,应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

财务资助外,不得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

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

(七)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

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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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

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九)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当负责对财务资助对象

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并将

调查结论公司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在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

方的基本情况,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

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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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

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

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

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执行。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和人员违反审

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的修订

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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