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路通信:融资管理制度(2016年3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3-22 09: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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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

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一)权益性融资: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如

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二)债务性融资: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如向银

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公司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等。

第三条 融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融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由战略委员会、证券事务部、财务管理部

共同组织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债务性融资决策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20%以下(含20%)的融资事项,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的,由公

司董事会审批决定。

(二)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20%以上的融资事项,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由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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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融资方案涉及以资产提供抵押担保的,需同时按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融资方案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方

可对外签署相关的融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三章 融资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融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的方案开

展融资活动。重大融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融资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全面预算,拟订融资

方案,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融资成本和潜在风险

作出充分估计。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融资活动日常管理部门,结合公司发展战略,

分析公司融资结构,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包括融资额度、融资形

式和资金用途等),并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公司融资相关规定及具体实施办法;

(二)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

(三)负责组织实施债务性融资的具体工作;

(四)会同证券事务部组织实施权益性融资的具体工作;

(五)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正确、合

法、有效进行;

(六)做好融资记录与资金管理工作,发挥会计控制的作用。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自行或委托中介

机构进行权益性融资及发行债券融资方案的可行性调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负责组织实施权益性融资和发行债券的具体工作;负责融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工

作。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行使对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权。

第四章 融资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债务性融资计划经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财务管理部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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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相关部门与相关金融机构进行谈判。谈判时,应对比市场同类融资合同条款,

明确借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内容。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融资合同,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融资业务的记录、凭证和账簿,并根

据融资合同与协议及时取得资金,按会计准则入账;对本金和利息的偿还进行

合理规划,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融资方案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如

确需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

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并对以下方面

进行评价:

(一)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

署和保管情况;

(五)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对融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薄弱环节,应

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按照

审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汇报,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融资事项的对外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并由董事会

秘书具体实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及部门未经董事会

授权,无权擅自对外披露任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在编制融资方案及筹划各项融资业务前,应

当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并将相关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告知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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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董事会秘书,

确保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当对所策划和实施的融资事项以及尚未披露

的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知悉人履行保

密义务。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融资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融资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擅自以公司名义

签订融资合同的,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人员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

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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