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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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接受湘潭电化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电化”)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
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关于核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吸收合并宏源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79 号文)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批复,独
立财务顾问申银万国与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申银万国作为独立财务顾问
的权利义务由合并重组后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
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承继。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对湘潭电化进行持续督导,并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经审慎核查,出具独立财
务顾问持续督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湘潭电化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
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
载的信息,或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各方提供。提供方对所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保证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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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 2
目录 ................................................................................................................................................. 3
释 义 ............................................................................................................................................. 4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6
(一)本次交易概述 ................................................................................................................... 6
(二)相关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6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7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 7
(一)交易对方所作承诺 ........................................................................................................... 7
(二)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所作承诺 ........................................................................................10
(三)污水处理公司所作承诺 ...................................................................................................11
(四)过渡期损益的确认和归属 ...............................................................................................11
三、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12
(一)盈利预测概述 ..................................................................................................................12
(二)盈利预测实现情况 ..........................................................................................................12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3
四、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13
(一)公司业务发展现状 ..........................................................................................................13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4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14
(一)公司治理情况概述 ..........................................................................................................14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6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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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发行人、湘潭电化 指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产业集团 指 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振湘国投 指 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电化集团、控股股东 指 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
污水处理公司、标的公司 指 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重组方、交易对方、发行对象 指 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湘潭电化向振湘国投非公开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本次发行、本次重组 指
购买污水处理公司 100%股权
标的资产、交易标的 指 污水处理公司 100%股权
评估基准日 指 2014 年 3 月 31 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上市规则》 指
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
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司
本持续督导意见 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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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2015 年度
持续督导意见》
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本持续督导意见所涉及数据的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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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1448 号)文件核准,湘潭电化向振湘国投发行 22,713,375 股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购买其持有合法持有的污水处理公司 100%股权。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湘潭电化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对湘潭电化进行持续督导,并结合湘潭电化披露的 2015 年年度报告发表持续督
导意见如下: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一)本次交易概述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向振湘国投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污水处理公司
10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污水处理公司将成为湘潭电化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湘潭电化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日,本次交易中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8.00 元/股。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为 18,170.70 万元,湘潭电化向交易对方振湘国投发行 22,713,375 股股份作为支付
对价。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电化集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
为湘潭市国资委,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
(二)相关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2015 年 1 月 8 日,污水处理公司 100%股权已过户至湘潭电化名下,相关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污水处理公司已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本次交
易资产交割完成。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污水处理公司 100%股权,不涉及相关债权
债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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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 月 9 日,天健会计师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2-1 号),截
至 2015 年 1 月 8 日,湘潭电化已收到交易对方振湘国投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22,713,375 元。
2015 年 1 月 12 日,湘潭电化已就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到账
后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相关股份已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上市。
2015 年 2 月 4 日, 上市公司完成了公司章程修订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并
取 得 了 湘 潭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换 发 的 新 《 营 业 执 照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139,130,616 元变更为 161,843,991 元。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与交易对方已完成标的资产的交付与过
户,完成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完成股份登记及上市
工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实施完成。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交易对方所作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交易对方振湘国投就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承诺
如下: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湘潭电化的股份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振湘国投所持
湘潭电化股份处于锁定期,该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
况。
2、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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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在未来切实避免可能的同业竞争,有效维护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的权
益,做大做强湘潭电化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业务,2014 年 2 月 7 日,振湘国投就避
免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1)在业务发展定位上,本公司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将确保湘潭电化作为
集团污水处理业务的专业发展平台。在作为湘潭电化的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本公
司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湘潭
电化相同的业务,以避免与湘潭电化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2)在作为湘潭电化的间接控股股东期间,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它企
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湘潭电化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活动,
本公司将优先让与或介绍给湘潭电化。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将不利用对湘潭电化的控股权从事或参与
任何有损于湘潭电化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该承诺仍在履
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3、关于办理剩余权属证书的承诺
鉴于污水处理公司拥有的主厂区部分用地(具体为配电间、沉砂池、污泥脱
水间土地、唐兴桥污水提升泵站用地、韶山东路污水提升泵站用地)及其附属房
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振湘国投已作出承诺:
“振湘国投将负责主导并积极协助污水处理公司办理并取得上述全部土地及
房屋的权属证书,办毕期限为不迟于本次重组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意见并实施完毕后的十二个月内;
如在上述承诺办毕期限内污水处理公司仍无法取得相应土地、房屋的权属证
书,振湘国投将在上述承诺办毕期限到期后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次重组资产评估
报告(开元评报字[2014]1-023 号)载明的评估价值,一次性、无条件地以货币方
式向湘潭电化作出补偿;如后续办毕上述权属证书,则由湘潭电化在办毕上述权
属证书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以货币方式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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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时,若污水处理公司在评估基准日以后办理土
地使用权证的相关费用(含土地出让金)与其在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之和大于
上述土地的市场公允价值,则差额部分由振湘国投以货币方式向湘潭电化作出补
偿;
如因上述土地、房屋的权属问题给湘潭电化或污水处理公司的生产运营造成
损失,振湘国投将于实际发生损失认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就湘潭电化或污水处
理公司实际遭受的损失以现金的方式无条件给予全额赔偿。”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 2015 年 11 月 28 日,上述土地及房屋的
权属证书均已办理完毕,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湘潭
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与市场公允价值对比明细表审计报
告》(天健审[2016]2-60 号),污水处理公司拥有的主厂区部分用地(具体为配电
间、沉砂池、污泥脱水间土地、唐兴桥污水提升泵站用地、韶山东路污水提升泵
站用地三块用地)的账面价值金额合计为 6,956,581.11 元,市场公允价值合计为
7,461,000.00 元,账面价值金额低于市场公允价值 504,418.89 元,振湘国投不需向
湘潭电化做出补偿。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承诺人无
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4、关于办理权属证书相关费用的承诺
在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后,污水处理公司取得了潭国用(2014)第 19S01753
号、潭国用(2014)第 19S01754 号、潭九国用(2014)第 A01025 号三块土地的
权属证书,并取得了潭房权证雨湖区字第 2014016940 号、潭房权证雨湖区字第
2014016952 号、潭房权证雨湖区字第 2014016953 号、潭房权证雨湖区字第
2014016954 号四幢房屋的产权证书,为此,污水处理公司支付了一定费用。
对此,振湘国投承诺如下:
“1)对已经取得权属证书的三块土地(潭国用(2014)第 19S01753 号、潭
国用(2014)第 19S01754 号、潭九国用(2014)第 A01025 号),除土地出让金
以外,2014 年 3 月 31 日以后污水处理公司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证的费用由振湘
国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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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4 年 3 月 31 日以后为办理本次重组相关的房屋产权证书而支付的全部
费用由振湘国投承担。”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上述土地及房
屋的权属证书均已办理完毕,振湘国投已按承诺支付相关的办证费用。该承诺已
履行完毕,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5、提供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振湘国投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保证为本次湘潭电化资产重组事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保证上述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该承诺已履行完毕,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
的情况。
6、关于污水处理公司股权质押的承诺
振湘国投承诺:在本次交易实施期间,不质押污水处理公司股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该承诺已履行完毕,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
的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所作承诺
1、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保证在未来切实避免可能产生的潜在同业竞争,有效维护上市公司和公众
股东的权益,做大做强湘潭电化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业务,2014 年 2 月 7 日,振湘
国投的控股股东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如下承
诺:
“1)本公司已立项的《湘潭市河东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和《湘潭市河
东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目前均未开工建设;在本次收购完成且上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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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投产后,本公司将采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经营管理、租赁等方式与湘潭电化
或污水处理公司签署相关协议以避免同业竞争,确保上市公司具有充分的主动权、
决策权且获得公允对价。
在上述项目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并能够产生稳定利润、拥有相关资质及权属证
明文件时,若上市公司有意收购,本公司承诺将按公允、合法的方式将上述项目
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无意收购,本公司承诺将上述项目资产转让给无
关联第三方。
2)在业务发展定位上,本公司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将确保湘潭电化作为集
团污水处理业务的专业发展平台。在作为湘潭电化的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
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湘潭电
化相同的业务,以避免与湘潭电化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如果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湘潭电
化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活动,本公司将优先让与或介绍给湘潭电化。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将不利用对湘潭电化的控股权从事或参与
任何有损于湘潭电化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该承诺仍在履
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三)污水处理公司所作承诺
污水处理公司承诺:在湘潭电化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实施期间,不对
外提供担保。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该承诺已履行完毕,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
的情况。
(四)过渡期损益的确认和归属
1、过渡期损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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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与振湘国投签署的《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协议》约定,自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资产股权交割日止的
期间为过渡期。上市公司将在标的资产完成交割后的 30 日内,聘请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的损益情况进行交割审计,若污水处理公司
在过渡期实现盈利,则由上市公司享有;若污水处理公司在过渡期产生亏损,则
由振湘国投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 45 日内以现金方式补偿给上市公司。
2、过渡期损益确认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关于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
责任公司过渡期损益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天健审[2015]2-23 号),2014 年 4 月
1 日至 2015 年 1 月 8 日的过渡期内,污水处理公司实现净利润为 14,495,534.21
元,该盈利归上市公司享有,振湘国投无须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过渡期损益已按公司与振湘国投签署的《湘
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执行完毕,相关各方无
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况。
三、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一)盈利预测概述
本次交易过程中,污水处理公司编制了 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的盈利预测报
告,并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核。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
天健审(2014)2-225 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污水处理公司 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净利润分别为 4,212.37 万元及 1,324.82 万元。
(二)盈利预测实现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盈利数与盈
利预测数差异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5]2-201 号),污水处理公司 2014 年度实
际实现净利润 4,625.17 万元,较预测数增加 412.8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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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盈利数与盈
利预测数差异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6]2-50 号),污水处理公司 2015 年度实际
实现净利润 1,748.87 万元,较预测数增加 424.05 万元。
污水处理公司已完成盈利预测的盈利目标。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污水处理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实现的
净利润已超过本次交易时作出的盈利预测,不存在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
利预测金额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
四、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公司业务发展现状
目前,公司主营业务为锰系化工材料和污水处理业务。2015 年,在国内经济
增速放缓、所处行业持续低迷的背景下,公司管理层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科学合
理地组织生产,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随着鹤岭生产基地的稳定运行以及
污水处理公司的置入,公司在 2015 年度成功实现了扭亏为盈;同时,公司积极推
动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且成功发行,为企业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5 年,在激烈的行业竞争态势下,公司稳住了市场份额,保持行业领先地
位。全年共销售电解二氧化锰 5.27 万吨,较上年同期增长 3.15%;处理城市污水
5,668.88 万立方米,较上年同期增长 3.67%。2015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62,554.02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14.74%,实现营业利润 1,171.15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25.38%;实现利润总额 1,722.35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712.37%;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 1,143.52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80.11%。
2015 年,公司鹤岭生产基地运行基本达到稳定状态,技术水平得到提升,产
品结构更加优化,成本优势逐步显现。 同时,公司细分市场及时调整市场结构,
采取差异化竞争策略,依托产品性价比优势在高端市场寻求突破,同时努力开拓
新市场取得一定成效,全年电解二氧化锰实现产销平衡、销售均价较上年略有上
升,高性能电解二氧化锰产品的销售实现突破。另一方面,由于电解金属锰行业
13
持续低迷,产品售价与成本倒挂的现象,公司电解金属锰生产线从 2015 年 5 月下
旬起已全线停产,全年产量和销量均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影响公司盈利能力。
截至目前,公司电解金属锰生产线尚未恢复生产,具体恢复生产时间将视市场情
况而定。
同时,为实施主营业务“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公司于 2015 年 1 月成功
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置入了污水处理公司,提升了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2015
年,污水处理公司运营稳定,经过提标改造后,出水水质提升到了国家《城镇污
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 A 标准,全年共处理城市污水 5,668.88 万立方米,
实现营业收入 6,837.64 万元、营业利润 2,180.19 万元、利润总额 2,337.70 万元、
净利润 1,748.87 万元。
2015 年,为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满足产业升级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启动
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
核准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2872
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5,415.6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2,333.556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0,638.1404 万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公司财务费用将有所下降,资产负债率和营运资金状况得到较大改善,融资能力
增强,为企业后续发展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15 年,湘潭电化成功实施转型升级的发展
战略。锰系化工材料业务随着鹤岭生产基地逐步达到稳定运行状态,公司产品结
构更加优化,成本降低,效益提高;同时,新增的污水处理业务也成为稳定的利
润来源,公司整体实力进一步提升。随着非公开发行项目的成功实施,公司财务
状况将得到改善,持续盈利能力将不断增强,有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一)公司治理情况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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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要求,持续深入进
行公司治理活动,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治理的实际情
况与《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差异。
(一)股东与股东大会
2015 年度,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 5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投票、表决等程
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审
议影响中小投资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保护了广大
股东利益,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与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能依法行使其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没有超越公
司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和经营活动的情况发生。公司拥有完全独立、
完整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上与控股股东完全
分开,严格贯彻上市公司“五独立原则”,公司三会均独立运转,无控股股东侵
占上市公司利益情形。
(三)董事与董事会
2015 年度,公司补选董事 1 名,聘任高管 3 名,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截
至 2015 年末,公司董事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15 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17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投票、表决等程
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各位董事勤勉尽职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参
加相关知识的培训,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四)监事与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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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能够按照《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2015 年度,公司监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截至 2015 年末,
公司监事 5 名,其中股东监事 2 名,职工监事 3 名,监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15 年度,公司共召开监事会 9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投票、表决等程序
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2015 年度,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信息披
露,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保证公司股东能及时、准确地获得公司相关信息。同
时,公司还通过电话、网络平台、邮件等方式接受投资者问询。2015 年 5 月 7 日,
公司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 2014 年度业绩说明会,在线
回答了投资者问询;2015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参加了 “湖南辖区上市公司 2015
年度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与投资者进行了网上交流。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能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
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规范运作,公
司治理的实际状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各方已按照公布的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暨关联交易方案履行或继续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无实际实施的方案与已公布
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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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之签章页)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0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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