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宁波华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华翔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听取了公司关于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汇报,并对此项交易
涉及的相关方进行了了解,并仔细阅读了相关资料。经过认真审议,
我们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宁波峰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峰
梅”)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晓峰控制的企业,因此宁波华翔以发行
股份的方式收购宁波劳伦斯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及宁
波峰梅、申重行、Low Tai Huat(罗大发)和上海泛石投资咨询企业
(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上海戈冉泊精模科技有限公司 93.63%的股
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对该交易事项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相关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签字转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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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宁波华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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