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通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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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谨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公司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

验,现对相关情况做如下专项说明:

(一)报告期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

安徽省国维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日海捷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日海

卓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了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湖北日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了担保,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河南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对其母公司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向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了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均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5,053.95万元,占公司

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2.63%。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5年12月31日的

对外担保、违规担保等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5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

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三、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听

取了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汇报后,经充分讨论,现就公司2015

年利润分配预案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2015年度每股收益低于0.1元,且母公司当年未实现盈利,董事会

提议201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留存收益全部用

于公司经营发展。最近3年(2013年-2015年),公司累计现金分红624.00万元,

为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53.20%。公司2015年度分配

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分红政策,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全

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及公司

薪酬管理等相关规定、2015年度公司经营情况等,我们对2015年度报告中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披露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2015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是符合公司绩效考核指标及相关规定的。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董玮 鲁潮 张新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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