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创新:关于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3-22 0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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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043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317904380.87 元人民币。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 3 月 18 日获

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或“被告”)

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16)浙 04 民初 50 号)】,因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高尔夫俱乐部”或“原告”)向嘉兴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

开发公司银行存款 318000000 元或查封、扣押与之等值的财产。经核查,开发公

司名下土地证号为平湖国用(2007)字第 21-325 号等 25 个权证的土地使用权已

处于查封状态,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 2016 年 3 月 17 日起至 2019 年 3 月 16

日止。

经开发公司委托律师向嘉兴法院调阅相关案卷材料后,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下午取得了《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

据材料》【案号:(2016)浙 04 民初 50 号】、高尔夫俱乐部提出的《民事起诉

状》等相关案卷文件。根据《传票》,嘉兴法院将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开庭,就

上述案件进行审理。目前,上述案件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陈章人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截止至 2013 年 2 月 28 日投入的投资补偿款

共计 317904380.87 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2 年 9 月 30 日,被告与案外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九龙山管委会”)签订《九龙山区域开发建设协议书》一份。该协

议书就九龙山管委会授权被告开发建设九龙山事宜作出各项约定。该协议第二十

七条还约定:土地出让取得的收益及租金,扣除上缴省以上部分及土地指标费(免

费指标除外)等后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部补偿给被告。根据该协议,为开发九

龙山度假区和提高九龙山度假区的经济价值,以获得更高的回报,被告引进原告

等单位全力投资开发九龙山度假区。

2012 年 4 月 26 日被告与原告、案外人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游艇公司”)、案外人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游艇湾公司”)签订《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一份。该协议约定:

鉴于原告、游艇公司和游艇湾公司对基础设施和景观建设的投入难以回报和经营

亏损难以持续,故被告同意在以后土地出让开发中,每亩给予游艇公司、游艇湾

公司和原告不低于 20 万元的补助,以及原告在九龙山山脉的北投入的约 2.2 亿

元全部摊入山北区内待开发的土地。在启动开发或调整容积率等土地重挂时由被

告给原告补偿。该备忘录签订后,原告委托嘉兴信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其球场建设

项目截止 2013 年 2 月 28 日止的实际财务投资情况和高尔夫俱乐部会所、员工宿

舍及维修中心、道路河道工程财务投资额进行了审核审计。经审核,截止 2013 年

2 月 28 日,球场建设工程项目合计投资总额为 212837473.02 元;截止 2013 年

2 月 28 日,高尔夫倶乐部会所、员工宿舍及维修中心、道路河道工程,合计投

资总额为 105066907.85 元。审核报告审核的截止日期,即 2013 年 2 月 28 日后,

原告又投入了相应的投资款项用于维持日常养护经营和配套附属设施等的建

设。

2013 年 11 月 25 日,平湖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挂牌出让乍浦九龙山小黄山西

侧、老沪杭公路南侧两地块,两地块合计 123264.4 平方米,约为 184.90 亩。该

两块地块均位于九龙山山脉的北面,且原土地使用权均系被告享有。上述地块,

在平湖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挂牌后均顺利成交。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九龙山山脉北侧其中两地块重挂出让,根据原告与被

告签订的备忘录,双方约定被告补偿原告投入建设球场、景观河道绿化等的付款

条件已具备,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投资补偿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仍

拒不支付。故原告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贵院

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诉。”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此案涉及《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公司于2016年3月8日披露了

《关于子公司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公告》,

公告了开发公司已于2016年2月26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

诉状》及有关证据,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勤夫等相关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

司利益,请求判令游艇公司、游艇湾公司、高尔夫俱乐部返还或赔偿属于开发公

司应获得的补偿款22813.55万元,李勤夫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请求法院确

认开发公司与游艇公司、游艇湾公司、高尔夫俱乐部签署的《关于基础设施建设

问题的备忘录》无效(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38)。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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