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马环卫:独立董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3-22 0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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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中审议的《福建

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等议案进行了审阅,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2、3 号》

(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

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

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

励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

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

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

其他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的激

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

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

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整体业绩。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页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署:

黄兴孪 邢文祥 李钢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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