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中审议的《福建
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等议案进行了审阅,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2、3 号》
(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
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
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
励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
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
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
其他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的激
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
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
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整体业绩。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页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署:
黄兴孪 邢文祥 李钢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