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业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
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
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江山新加坡有限公司的担保发生额为
1447.52 万美元,未超过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 6000 万美元的担保额度。
2、公司能够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和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对
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担保信
息,无违规担保情形发生。
独立董事:赵伟建 李钟华 徐晓东
二○一六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