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夏慧君律师、王文辉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
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公告的《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二十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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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
下午 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塘路 333 号智选假日酒店 6 楼会议室召开; 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21 日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
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21 日 9:15 至 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
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
及相关验证文件,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227,312,500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5.6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 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2,800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36%。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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