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关联互保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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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16-029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互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 4 票同意、0 票反对、1 票弃权、

4 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互保的议案》,鉴于公司与盾安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集团”)80,000 万元人民币的等额连带责任互保

即将到期,结合双方融资需求,同意公司与盾安集团进行续保,续保金额为

100,000 万元人民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本互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

法定代表人:姚新义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成立日期:1996年12月14日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对集团内部的投资、控股、资产管理、资本运作;销

售:中央空调主机及末端设备、制冷配件、炉具及热水器配件,水暖阀门与管件、

家用电器、环保仪器设备;金属材料;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

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姚新义是盾安集团法定代表人。盾安

集团持有本公司10.56%的股份,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盾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

65.32%的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盾安集团属

于公司关联法人,本次关联互保构成关联交易。

盾安集团母公司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15年底

资产总额 1,999,202.04

负债总额 1,128,652.02

净资产 870,550.02

资产负债率 56.46%

2015年度

营业收入 1,374,806.28

利润总额 44,034.88

净利润 41,607.49

注:2015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盾安集团目前由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信用等级评级为AA+级。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其中20,000万元互保金额的期限为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三

年,80,000万元互保金额的期限为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

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公司将在实际担保额度发生时做后续披露。

四、董事会意见

1、互保目的

随着公司不断加快高端智能制造等新业务、新领域的拓展,资金需求量也逐

步增加,有必要与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建立相互提供信用担保的合作关系,有利

于拓展本公司的融资渠道,以支持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

2、对互保的风险评估

盾安集团作为大型集团公司,经营业绩持续、稳健,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与盾

安集团进行互保将有利于本公司争取银行授信支持,不会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3、与盾安集团互保的反担保情况

(1)当一方公司实际提供保证后,另一方公司连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

东(控股股东)将相应自动生成对担保方的共同反担保。签订互保协议即视为签

订了反担保协议,无须再另签反担保协议。

(2)反担保方式为共同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至被担保人清偿本协议互保

额度内的银行债务止,或当须担保方代为清偿时的代为清偿之日起两年。范围为

被担保方之全部义务,即担保方代偿之全部款项、补偿款(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

期基准贷款利率截止清偿日止的担保方代偿款之利息)、担保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3)当一方公司提供保证后,另一方公司并将以本公司其它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对外的投资或股份或债权、在子公司中的股份)提供反担保;另一方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同时以个人资产提供反担保,共同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4)如提供保证的一方公司因此被银行追偿并承担了代为清偿责任的,有

权向另一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控股股东)中的一个或全部追偿。

可追偿的财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其上述第3款的对外的投资或股份或债权、在子

公司中的股份、个人保证人的个人资产等。

(5)对关联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若双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对方为其关联公司(控股子公司)办理互保范围内的

银行业务提供保证时,应事先说明关联情况。若对方同意担保且其所提供的担保

为银行所接受,则要求提供担保的该方公司连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控股

股东)、该关联公司亦自动生成前条所约定的反担保义务,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因此,本次互保行为不存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

[2005]120 号文《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

背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与盾安集团关联互保事项发表了事前认

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我们对本次关联互保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公

司与盾安集团的关联互保有利于拓展公司融资渠道,支持公司业务的快速拓展,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关联互保的议案》进

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互保议案时,

相关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上述关联互保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

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互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批准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万元,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

资产的26.81%,总资产的9.66%。

截至本事项披露前,公司批准的有效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347,581万元;实

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42,789万元,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8.27%,总资

产的13.79%。

公司控股子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互保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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