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21 12: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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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我们审阅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增加价格调整机制的议案》、《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增加价格调整机制和预案的修订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

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利

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上述议案的

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二、我们审阅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

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议案》,我们认为:

认购对象李新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为李明、李新生和李媛媛,李新生和李媛媛是李明之子女。 李新生属于公司的关

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构

成关联交易;《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条款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定价(包括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上述相关议案

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

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吴超鹏 张晓彤 夏 烽

2016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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