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我们审阅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增加价格调整机制的议案》、《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增加价格调整机制和预案的修订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
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利
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上述议案的
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二、我们审阅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
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议案》,我们认为:
认购对象李新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为李明、李新生和李媛媛,李新生和李媛媛是李明之子女。 李新生属于公司的关
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构
成关联交易;《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条款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定价(包括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上述相关议案
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
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吴超鹏 张晓彤 夏 烽
2016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