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以及《深圳市雄韬电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提请股
东大会调整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会议在审议和表决有关议案的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于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相关安排,将相关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未损害中
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审议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相关事项的董事会
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我们同意公司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相关内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供独立董事签署使用)
独立董事:
史鹏飞
魏天慧
王忠年
2016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