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巨力索具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谨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1、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前,公司向我们提供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必要的财务数据,并与公司董事会成员、管理层进
行了必要沟通、交流;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依据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
程》并兼顾公司主业经营需求及未来发展规划做出的;公司自上市以来,每个会
计年度末均实施现金分红,通过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有利于引导投资者
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6 年度
审计机构,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审
计机构以来,工作认真负责,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出具
的各项报告能够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公司续
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关于拟于关联方签订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与河北刘伶醉酿酒销售有限公司、巨力集团徐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
订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事前就上述拟签订关联交易事项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
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亦对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
(2)经过与公司沟通以及认真审阅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所作的该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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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系公司经营所需,属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故,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利剑、田洪、董国云
2016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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