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洋: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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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76 证券简称:新北洋 公告编号:2016-005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为 2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333%;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 2016 年 3 月 23 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股本变动情况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北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237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8,000,000

股,并于 2010 年 3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

112,000,000 股,发行上市后总股本为 150,000,000 股。

2011 年 6 月 8 日,根据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0 年度利润分配及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公司 2010 年末总股本 15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息 3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

权益分派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300,000,000 股。

2013 年 6 月 14 日,根据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12 年度利润

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以公司 2012 年末总股本 300,000,0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息 2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转增 10 股。权益分派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600,000,000 股。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600,000,000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47,865,2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98%。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一致对所持股份的限制

流通及自愿锁定做出如下承诺:

公司股东威海联众利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

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备注:公司股东威海联众利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3 年 3 月迁往新疆石河子市,并变更为石

河子联众利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众利丰”,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19 日刊登在

巨潮资讯网的《2012 年度报告》“第六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三、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

根据其承诺及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联众利丰《承诺函》中的“自新北洋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每年转让的新北洋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是指新北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届满之后,联众利丰就其

在新北洋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及由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因在股份锁定期间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而增加的股份(以下称“所持新北

洋股份总数”),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新北洋股份总数的 25%,即每年解禁四分

之一,其所持有的新北洋股份于上述锁定期届满四年后解禁完毕,不再受联众利丰《承诺

函》的限制。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的情况,不存在股份质押或冻结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 2016 年 3 月 23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根据联众利丰所做承诺:股份锁定期满(2013 年 3 月 23 日)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

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根据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联众利丰锁

定的股份可四年全部解禁完毕,即:

第一年 2013 年已经解除限售股数:40,000,000 股*25%=10,000,000 股。

第二年 2014 年已经解除限售股数:80,000,000 股*25%=20,000,000 股。(2013 年

06 月 14 日公司进行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10 股,联众利丰在公司首次公开

2

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因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增加为 80,000,000 股,其解除限售股份同

比例变为 20,000,000 股。)

第三年 2015 年已经解除限售股份:80,000,000 股*25%=20,000,000 股。

第四年 2016 年,即本次解除限售股份:80,000,000 股*25%=20,000,0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3333%,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联众利丰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

份已全部解除限售。

3、本次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东共 1 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实际解除

序 限售股份占公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持有限售股数 本次可解除限售股数

号 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1 石河子联众利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000,000 20,000,000 3.3333%

合计

【注】联众利丰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1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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