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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和湖北
大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就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武
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在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及此前,对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核查和验证了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有关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核验后,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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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15年2月2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
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3月18日上午10:0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董事会公告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数
102,561,4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35%;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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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7人,代表股份数2,620,3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3人,代表股份数
105,181,7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05%;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1人,代表股
份数23,148,6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7%。
4、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的提案均为会议通知中所
列明原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超出本次大会会议通知中所
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会议通知发出后至提案审议过程中未出现对提
案进行变更的情况。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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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的方式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
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
票时间内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100,510,145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5.55%,370,000股弃权,4,301,598
股反对;
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100,510,145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5.55%,370,000股弃权,4,301,598股反
对;
3、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100,510,145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5.55%,370,000股弃权,4,301,598股反
对;
4、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100,496,145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5.54 %,370,000股弃权,4,315,598股反
对;
5、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100,510,145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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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5.55%,370,000股弃权,4,301,598
股反对;
6、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度述职工作报告》;
100,510,1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5.55%,370,000股
弃权,4,301,598股反对;
7、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
见》;100,489,9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5.53%,370,000
股弃权,4,321,798股反对;
8、审议通过了《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2015年度履职情况报
告》;100,510,1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5.55%,170,000
股弃权,4,501,598股反对;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100,510,1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数的95.55%,370,000股弃权,4,301,598股反对;
10、审议通过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00,510,145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5.55%,370,000股弃权,4,301,598股反
对;
11、审议通过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100,510,145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5.55%,370,000股弃权,4,301,598股反
对;
12、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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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98,7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84.30%,0股弃权,
4,691,798股反对,关联股东武汉葛化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100,510,1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5.55%,70,000股弃
权,4,601,598股反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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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祥龙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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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负责人:
张树勤
经办律师:
张树勤
经办律师:
刘 翔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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