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力创通: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赵轶姝)

来源:深交所 2016-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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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在2015年度工作中,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

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现就本人201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由于本人自2009年5月起在公司连续任职已满六年,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要求,本人向董

事会申请辞去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务,该项议案已于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公司共计召开13次董事会,本人应参加的董事会次数为6次,具体情

况如下:

本年应参加董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事会次数 次数 次数 会议

6 6 0 0 否

2015年公司共计召开3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

况如下:

本年应参加股东大会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数

次数 数

2 2 0 0

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会议的情况。本年度,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

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并从独立董事的角度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15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就公司以下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一) 2015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本人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变更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意见如下:

1、经核查,原公司副总经理巩胜利先生由于个人原因提出不再担任公司副

总经理职务。公司董事会拟改聘刘解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2、经审阅本次聘任人员刘解华先生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不得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刘解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聘任人

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

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基于独立判断,本人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刘解华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二) 2015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本人对公司拟

实施的《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意见如

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不包括独

立董事)、高管、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和业务人员、核心岗位人员及子公司

高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上述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

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

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9名董事中3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三) 2015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本人对公司以

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4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4、关于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5、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6、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7、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对于以上事项认为: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

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

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2014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

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

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同时,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严格有效执行《投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累计和

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发生。

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

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2015年度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制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公司在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

发展的前提下,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现金分红的政策要求,结合公司股东回报计划,

提出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开展业务

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本人同意公司2014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依据财政部2014年修订和新颁布

的具体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

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

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以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

业规范和精神,为公司出具的2014年度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2014

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人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四) 2015年4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本人对公司

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更换独立董事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李春升先生、李燕女士、赵轶姝女士自2009年5月起在公

司连续任职将满六年,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要求,不再继续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

拟更换独立董事。鉴于此,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人选资质的审核通过,拟聘任李钢

先生、卢侠巍女士和徐彬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人同意提名李钢先

生、卢侠巍女士和徐彬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该候选人提名

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

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及148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2、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及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节余资金672.17万元及剩余

超募资金5,699.33万元(含本金3140.87万元及利息扣除手续费2,558.46万元)

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盈利能力,没有与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

章程》等有关要求,本人同意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节余资金

672.17万元及剩余超募资金5,699.33万元(含本金3140.87万元及利息扣除手续

费2,558.46万元)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人同意公司使用超

募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及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五) 2015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人对公司

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5月13日,该授予

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经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

其作为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的名单

在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范围之内。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本

人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5月13日,并同意向符合

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报告期内,参与了公司2014

年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本

人参加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同意关于公司

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四、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上市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

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

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

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

一步规范运作。

五、其他事项

(一)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

(二)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三)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各项重大

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献计献策,尽最大努力维护投资者权益。

特此报告,谢谢!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赵轶姝 2015 年度述职报告签字页)

独立董事:赵轶姝_______________

2016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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