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
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经讨论,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的独立意
见
1、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激励计划的调整属于授权范围,无需再次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
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
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
调整。
3、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和激励计划的规定,董事会确
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6 年 3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
录 1-3 号》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
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3 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除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以及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应向其授予的权
益外,此次实际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与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及获授数量相符。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6 年 3 月 18 日,并同意向
符合条件的 1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1.79 万份股票期权与 217.22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控股股东为深圳暴风统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关于控股股东为深圳暴风统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全体独立董事认可,一致同意提
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鑫先生
为暴风统帅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支持了公司的发展,此次担保免于
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
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冯鑫先生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高学东 张琳 罗义冰
2016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