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研发支出核算管理办法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研发支出管理,规
范财务核算,促进公司自主创新,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研发支出,是指用于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项目的研
究、开发、推广应用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是集团母公司,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研究开发支出的资金来源
第四条 公司自有资金,主要是通过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资金结余。
第五条 国家各级政府部门或机构对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的专项拨款。
第六条 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资金。
第三章 研究开发支出的核算范围
第七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研发支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
段支出。研究阶段指有计划有针对性的收集相关资料、市场比较,获取本行业内新技术、
新成果、新工艺等的前期应用研究。开发阶段指在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
他知识应于某项目,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产品等。
第八条 研究开发支出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新药研究开发的各项费用、技术改造和产品提升费用,包括以外包、合作研发、
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进行研发的费用。
2、在研项目研究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研项目的中试试验和产品试制用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4、专门用于研发项目试验研究仪器、设备、房屋的折旧费及相关固定资产的维修、
改造费用。
5、专门用于研发项目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外聘研发专家的
劳务费用。
7、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等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
费、培训费等费用。
第四章 研究开发支出的管理
第九条 根据高新指引的规定,公司每年的研究开发支出不低于(工业部分)营业
收入的 3%,其统计口径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十条 研究开发费用必须按计划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讲求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列入研发支出的项目应按公司《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的规定事先申请
立项,履行项目筛选、调研、评估、投资决策和立项审批流程后方可实施执行。
第十二条 研发支出严格按年度预算的项目和金额执行,预算内的研究开发支出按公
司开支审批权限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予以开支,超预算项目和金额必须按公司预算管理
办法的规定履行追加预算审批手续后方可开支。
第十三条 公司单独设立研发中心,负责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合同签订、组织实施
等管理以及预决算编制等;财务部门负责复核研发支出单据及审批手续的合规性、归集及
核算研发支出,每月跟踪研发支出进度,审核年度研发支出各项目的预决算等。
第十四条 对委托外单位协作完成的项目,其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委外技
术研究合同中必须明确,公司为研究成果第一受益人;形成无形资产的,产权归公司所有;
形成知识产权的纳入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范围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开发费用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严格
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 对于发现研究开发费用使用不当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视具体
情况,收回项目计划安排的投资款项,如发现违法乱纪行为,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情
况特别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研究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所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范围内的研究开发支出通过“研发支出”科目
核算,并在“研发支出”科目下设“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两个二级子科目进行
明细核算。
第十八条 研究阶段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在没有取得相关批文或证书(主要指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之前的费用,在费用发生时按
研发项目明细计入当期损益;在取得相关批文或证书(主要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
准的“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之后的费用,在费用发生时按研发项目明细资本化,
计入无形资产。
第十九条 开发阶段支出的会计处理
(一) 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核算
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确认为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
1、外购药品开发技术受让项目以及公司继续在外购项目基础上进行药品开发的支出进
行资本化,确认为开发支出。
2、属于工艺改进、质量标准提高等,项目成果增加未来现金流入的,其支出全部资本
化,确认为开发支出;
3、公司自行立项药品开发项目的,包括增加新规格、新剂型等的,取得临床批件后的
支出进行资本化,确认为开发支出;
4、属于上市后的临床项目,项目成果增加新适应症、通过安全性再评价、中药保护、
审核的,其支出予以资本化,确认为开发支出。
(二)外购药品技术及费用核算
1、开发药品外购技术发生的支出,在支付发生并取得合法票据后计入新产品研发费用,
计入研发支出,下设“资本化支出”项目。外购技术及专利的临床试验、试制费、内部对
其进行的各种试验、试生产等费用,在没有取得相关批文或证书(主要指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批准的“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之前的费用,计入研发支出,下设“资
本化支出”项目;在取得相关批文或证书(主要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新药
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之后,按品种分明细将资本化的支出转入无形资产;在此之后
发生的试生产及提升工艺、做临床等费用,在费用发生时按品种分明细资本化,计入无形
资产。
2、向外单位购买的药品技术,在购买时对方公司已取得相关批文或证书(主要指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该外购技术资本化,直接
计入无形资产;为该技术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工艺及其他试制费发生时资本化,计入
无形资产;试生产达到批量生产,药品经检验合格,可对外销售时,试制过程中相对应投
入的材料等成本转入药品成本。
第二十条 研究开发费用在“研发支出”科目下归集核算。“费用化支出”期末结转到
当期损益,“资本化支出”在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转入“无形资产”等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资本化支出”子科目的余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开发支出”项目中。
第二十一条 研究阶段及开发阶段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
(一)研究阶段及开发阶段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按会计准则规定执行,会计准则中无年
限标准的按 10 年摊销。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
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
(二)外购药物技术及后续开发费用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
1、外购药品技术及后续开发费用形成的无形资产有合同规定使用年限的按合同规定年
限摊销。
2、合同中无使用年限,有评估受益年限的按评估受益年限摊销。评估报告中标明受益
年限为无限年限的,不按年限摊销,在该技术不能为公司带来收益时一次性转销记入当期
费用;无限年限的无形资产每年末需进行减值评估测试,测试结果不能为公司带来收益时
一次性转销;对收益期为无限年限的新药技术及生产批件,在收益期内不摊销,每年末对
其进行评估,评估有减值时,将减值金额一次性记入当年度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并计入
当期损益。
3、既无合同规定,又无评估年限,也不能确定是无限年限的按 10 年摊销。
第二十二条 对已资本化的研发支出,每年度末要进行减值测试,如出现减值迹象
的,要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二十三条 对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
代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不纳入研发费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研发部门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
务的,应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集团资产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批通
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