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交运股东大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法律意见书
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于江南、李靖出席贵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在湖北
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股东大会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
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
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
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
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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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交运股东大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
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
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
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
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
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6
年股东大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2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股东大会 2016 年第一
次临时会议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
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流程、投票规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在上述股东大会通知
中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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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说明。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2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股东大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的提示性公
告》。
本次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由董新利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7 日-2015 年 3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3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7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
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平台,网络投票的实际时间和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
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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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共计 10 名,58,697,006 股,占公司总股本 133,500,000 股的
43.96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58,695,2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96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
表股份 1,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共 2 名,代表股份 1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14%。
2、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会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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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贵公司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进行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
决结果。
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每项议
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2、表决结果
与会股东审议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采取累
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柳兵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柳兵先生获得 58,695,208 股选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股份总数的 99.9969%,占累积投票制有效投票权总数的 49.9985%。
柳兵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柳兵先生获得 2 股选票,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1111%,占所持投票权总数的 0.0556%。
(1.02)选举鲍希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鲍希安先生获得 58,695,206 股选票,占出席会议
股 东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69% , 占 累 积 投 票 制 有 效 投 票 权 总 数 的
49.9985%。鲍希安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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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鲍希安先生获得 0 股选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占所持投票权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相符,投票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投票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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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
章页)
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于江南
李 靖
负责人:
李 靖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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