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交运:201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3-1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宜昌交运股东大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法律意见书

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于江南、李靖出席贵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在湖北

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股东大会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

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

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

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

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1

宜昌交运股东大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

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

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

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

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

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6

年股东大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2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股东大会 2016 年第一

次临时会议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

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流程、投票规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在上述股东大会通知

中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

2

宜昌交运股东大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法律意见书

确说明。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2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股东大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的提示性公

告》。

本次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由董新利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7 日-2015 年 3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3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7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

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平台,网络投票的实际时间和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

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3

宜昌交运股东大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法律意见书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共计 10 名,58,697,006 股,占公司总股本 133,500,000 股的

43.96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58,695,2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96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

表股份 1,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共 2 名,代表股份 1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14%。

2、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会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4

宜昌交运股东大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法律意见书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贵公司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进行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

决结果。

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每项议

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2、表决结果

与会股东审议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采取累

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柳兵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柳兵先生获得 58,695,208 股选票,占出席会议股

东股份总数的 99.9969%,占累积投票制有效投票权总数的 49.9985%。

柳兵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柳兵先生获得 2 股选票,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1111%,占所持投票权总数的 0.0556%。

(1.02)选举鲍希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鲍希安先生获得 58,695,206 股选票,占出席会议

股 东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69% , 占 累 积 投 票 制 有 效 投 票 权 总 数 的

49.9985%。鲍希安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

宜昌交运股东大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鲍希安先生获得 0 股选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占所持投票权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相符,投票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投票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6

宜昌交运股东大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

章页)

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于江南

李 靖

负责人:

李 靖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7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三峡旅游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