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内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
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同意公司本次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63,040,260.83元。
(本页无正文,以下为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募集资金
置换先期投入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曹承宝 吕强 梁秉文
2016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