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作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就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
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均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
系,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2.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
提高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及其各
级子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
3.本次委托理财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规与规
则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使用任一时点合计
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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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少明) (谷秀娟) (朱 岩)
2016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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