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文件规
定,作为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
自律、规范运作、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在 2015 年度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
慎查验,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问询和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
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2015 年度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3、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和违规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刘天倪、晋占平、叶树华、何宝峰
2016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