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视讯: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3-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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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4 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 C 座 2202

电话:010-62142669

传真:010-62161507

北 京 汉 智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北京数码视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视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石

义占、石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

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及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

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

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

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

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

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

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

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15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2015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

《关于核实〈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 (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5 年 5 月 12 日,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

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

全部事宜。

4、2015 年 5 月 12 日,在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相关事项后,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 。

董事会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

予 434 名激励对象 5377 万份股票期权。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

会确定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5 月 12 日,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2015 年 5 月 12 日,在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相关事项后,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监

事会认为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

6、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15

年 6 月 16 日,因公司完成 201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

价格的议案》,经该次调整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为 19.87 元。公司

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规定,同意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上述

调整。

7、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因

公司完成 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经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

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9.935 元/股,数量调整为 10,754 万份。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

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上

述调整。

8、2016 年 3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

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熟,向 122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94.8 万股,授予价格

为 8.86 元/股,并确定授予日为 2016 年 3 月 17 日。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9、2016 年 3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

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备忘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只有在激励对象均满足下述股票

期权授予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全部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授予预

留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符合

《管理办法》、《备忘录 1-3 号》及《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要求。

三、关于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

1、根据《管理办法》、《备忘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

2、2016 年 3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

事项的议案》,确定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3 月 17 日。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权日在公

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后12个月内授出,授权日为交易日,且不在下列

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

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

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

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授权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备忘录 1-3 号》及《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预留股

票期权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四、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8.86元,行

权价格的确认方式采用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预留股票期权授权情况摘要披露前1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

股票收盘价8.85元;

(2)预留股票期权授权情况摘要披露前30 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

的股票平均收盘价8.86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均符合《管理办

法》、《备忘录 1-3 号》及《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激励对象满足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资

格、行权价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备忘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尚需按照

《管理办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2016 年 3 月 17 日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石义占 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石义占 ________________

石 磊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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