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维信息: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3-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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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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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拓维信息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

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一)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媒体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

次、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的公告;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

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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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

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鉴此,本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2016 年 3 月 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媒体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分别公

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星期四)下午 2:00 在长

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 298 号拓维信息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1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16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3 月 17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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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均为公司董

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212,233,39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数的 38.0840 %;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 16 名,代表股

份总数 67,431,2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12.1001 %。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2、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本律师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现任在职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2016 年 3 月 4 日,公司控股股东李新宇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请

增加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在 2016 年 3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相关临时提案并供股东审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8 日

发布公告,将临时提案提交情况及其增加的议案内容予以公告、通知并将李新宇

先生增加的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提案人李新宇先生在提出临时提案时

持有公司 96,217,08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7.27%。提案人李新宇先生在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及提交程序。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投票表决,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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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79,664,6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100.00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

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34,837,9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

(二)审议并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79,664,6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

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34,837,9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

(三)审议并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79,664,6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

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34,837,9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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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

(四)审议并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79,664,6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

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34,837,9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

(五)以特别决议审议并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

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79,664,6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

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34,837,9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

(六)审议并通过了《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79,664,6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

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34,837,9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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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

(七)审议并通过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79,664,6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

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34,837,9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79,664,6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

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34,837,9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北京博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

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279,664,6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

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34,837,9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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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一名股东代表、一名独

立董事和公司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会议推举的股东

代表、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代表与本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主持人在现场宣

布了提案的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采

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全部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监票人和记票人

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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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丁少波

(盖章)

经办律师: 吴娟

甘露

签署日期: 2016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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