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乐视
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
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其追加确认超额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对关联方影视剧版权的采购、商品
的采购以及向关联方销售公司的商品及服务,2015公司业务增速发展,并且公司
关联方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生产的乐视超级手机2015年上市
并且热销,公司与其发生的智能硬件采购以及会员服务销售增加,导致公司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额度,需要对超额部分进行追认。日常关联交易及其
追认超额部分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定
价遵循了公允、合理的原则。产品的采购及对外销售符合公司发展需要,该关联
交易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
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
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
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
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以来,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
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
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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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
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
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
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报告期公司无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二)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15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未发生对
外担保事项。
(三)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
后,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5年度能严格执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制定
的激励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披
露的薪酬是合理和真实的,本年度的高管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我们对
此无异议。
五、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
询问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比例
超过了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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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其担任公司审
计机构期间,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6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七、关于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情况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关联交
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结算方式是公平公允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董事作了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朱宁、曹彬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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