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
上,对《关于公司对中国有色(沈阳)泵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及《关
于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中国有色(沈阳)泵业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已将上述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
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
二、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45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中国有色(沈阳)泵业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 5,679 万元,关
联人中国有色集团按其持股比例向中色泵业提供借款人民币 321 万元,用于偿还
借款及日常营运资金,期限一年,利率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中
色泵业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偿还债务能力,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
项风险可控。
上述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有
利于中国有色(沈阳)泵业有限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邱定蕃、张继德、李相志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