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
上,对《公司向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入超短期融资券资金8亿元人
民币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已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
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二、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45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入超短期融资券资金8亿元人民
币,期限不超过270天,综合融资价格不高于国家同期贷款利率下浮10%,资金用
于偿还到期借款,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我们认为,该项融资有利于促进公司业
务发展,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
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邱定蕃、张继德、李相志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