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西柳州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
的《关于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及相关材料进行了
认真审阅,在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需要,
缓解流动资金需求压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本次使用非公
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有与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50,000 万元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补充流动资金实际划拨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
期之前将该部分资金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同时,公司全体董事及管理层要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财务风险,杜绝一切有损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波 田旷 刘俐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