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
的要求,作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拟
在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
意见如下:
1、《关于 2016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议案》
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此项关联交易事项是
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及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必要的,同意
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多年来为我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该
会计师事务所具有高执业水准和良好的诚信。公司审计委员会认真考察了拟续聘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以及诚信情况等,并发表了相关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拟续聘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之执业资格、执业
质量等符合公司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
3、《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的
议案》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信状况、执业经验,以及其多年
来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服务,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了解,审计
团队严谨敬业、恪尽职守,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能够胜任公司内部
控制的审计工作。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孙 枫、宋 晏、雷 达、林 涛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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