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运业:关于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纯电动公交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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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57 证券简称:富临运业 公告编号:2016-015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纯电动公交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关联交易的概述

2016 年 3 月 16 日,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 6 票同意、关联董事李亿中和卢其勇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纯电动公交车的议案》。因业务开展需要,公

司拟与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马汽车”)发生采购纯电动公

交车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预计为 800 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本次向野马汽车采购纯电动公交车的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

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舟,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主营

业务为汽车制造与销售及售后服务;汽车研发;新能源汽车的技术开发、转让、

咨询及技术服务;汽车项目投资;汽车租赁;汽车美容;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其

他仓储。注册地址为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北京路 625 号。与

公司受同一母公司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制。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正常,资信情况良好,能够履行

与本公司达成的协议,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本次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定价政策及依据

根据公司《招标制度》、《营运车辆采购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要

求,招标小组对客车销售市场进行了充分调查研究和对比分析,以相同或相近配

置车型的市场实际成交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拟定招标文件,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以“邀标”方式进行招标。本次招标邀请了包括野马汽车在内的三家企业参加,

招标结果为野马汽车中标。

(二)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1、采购数量 10 辆。

2、合同总价款为 800 万元。

根据《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暂行)》(成经信办[2015]80

号)的规定,本次采购的纯电动公交车可享受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故本次交易

扣除地方补贴后,预计支付金额约为 500 万元。

3、《营运车辆采购合同》由我公司所属企业与野马汽车签订;交易双方签字

盖章并经我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能生效。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与野马汽车发生采购纯电动公交车的关联交易是为满足公司业务开

展的需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

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对公司的独立性亦不构成

影响。公司上述关联交易方股权结构若无重大变化,我公司与其发生的相关关联

交易或将持续。

五、独立董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拟与野马汽车发生采购纯电动公交车的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查阅招标文件,调查交易的必要性,考察交

易对方的履约能力等,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沟通;公司按照《招标制度》、

《营运车辆采购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要求,通过邀标比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本次关联交易公平、公正,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公司拟与野马汽车发生采购纯电动公交车的关联交易事项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2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拟与野马汽车发生采购纯电动公交车的关联交

易事项是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按照《招标制度》、《营运车辆采购管理

制度》等内控制度要求,通过邀标比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

公允,符合一般市场交易原则。公司本次纯电动公交车的招标采购,充分利用市

场交易的普遍规则,发掘交易对方的比较优势,降低了公司的车辆购置成本,有

利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使用。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与野马汽车发生采购纯电动公交车的关联交易。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拟与野马汽车发生采购纯电动公交车的关联交易是为满足正常生

产经营需要,公司按照《招标制度》、《营运车辆采购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要求,

通过邀标比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公允,符合一般市场交易

原则。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纯电动公交车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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