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曹洪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曹洪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
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职责的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曹洪先生的任职资格
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曹洪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确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薪酬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薪酬是依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结合所处行业的薪酬
水平确定的,能够体现公司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
战略的实现。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公司董事会秘书薪酬确定为税前 33 万元人民币。
三、关于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纯电动公交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与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
马汽车”)发生采购纯电动公交车的关联交易事项是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公司按照《招标制度》、《营运车辆采购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要求,通过邀标比
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公允,符合一般市场交易原则。公司
本次纯电动公交车的招标采购,充分利用市场交易的普遍规则,发掘交易对方的
比较优势,降低了公司的车辆购置成本,有利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使用。董事
1
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与野马汽车发生采购纯电动公交车的关联交易。
(以下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曾令秋:
赵洪功:
李正国:
二 O 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