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运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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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曹洪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曹洪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

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职责的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曹洪先生的任职资格

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曹洪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确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薪酬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薪酬是依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结合所处行业的薪酬

水平确定的,能够体现公司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

战略的实现。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公司董事会秘书薪酬确定为税前 33 万元人民币。

三、关于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纯电动公交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与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

马汽车”)发生采购纯电动公交车的关联交易事项是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公司按照《招标制度》、《营运车辆采购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要求,通过邀标比

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公允,符合一般市场交易原则。公司

本次纯电动公交车的招标采购,充分利用市场交易的普遍规则,发掘交易对方的

比较优势,降低了公司的车辆购置成本,有利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使用。董事

1

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与野马汽车发生采购纯电动公交车的关联交易。

(以下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曾令秋:

赵洪功:

李正国:

二 O 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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