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金力泰 公告编号: 2016-018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或“公司”)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93号”文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00万股,发行价格为28.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7,600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3,365.867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234.133万元。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1年5月26日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10SHA1039-7)。其中超募资金为13,614.133万元。公
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二、已披露的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2011年6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
审议通过了《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使用部分超募资金2,700
万元偿还银行贷款计划,自公告之日起开始实施。
2012年6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
别审议通过了《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部分超募
资金人民币2,7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自审议批准公告之日起开始实施。
2013年7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分别审议通过了《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部分超
募资金人民币2,7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自审议批准公告之日起开始实施。
2015年1月1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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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同意使用部分超
募资金人民币3,006万元投资设立合资公司,自审议批准公告之日起开始实施。
2015年3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
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
司拟使用超募资金中除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
资金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中拟用于设立合资公司的3,006万元超募资金外,剩
余超募资金及全部超募资金历年产生的利息(预计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用于永久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自审议批准公告之日起开始实施。
2016年1月13日,公司认缴了对合资公司第三笔出资额2,002万元,累计共认缴
3,006万元。截止至本报告日,公司已足额认缴了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
三、超募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
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上述制度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
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
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四、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及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公司将剩余超募资金及全部超募资金历年产生的利息(预计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公司作为国内领先的中高端工业涂料自主品牌供应商,近年来随着销售规模的
逐年扩大,原材料、存货等相应增加,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所提高。同时,考虑到
今年以来下游汽车整车行业以及机械、轻工等行业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以及经济及
行业刺激政策的逐步退出等不利因素的影响,下游客户资金面趋紧,回款周期均有
不同程度的延长。使用公司将剩余超募资金及全部超募资金历年产生的利息(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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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保持良好的市场
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既可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亦可减低财务费用,按同
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每年可为公司减少财务费用支出约 40 多万元。符合公司实际
经营需要,用途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上述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计划,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公告之日起开始实施。
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的流动资金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
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公司承诺:
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投资、衍生
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
进行高风险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六、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6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剩余超募资金及全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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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资金历年产生的利息(预计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自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批准公告之日起开始实施。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6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将
剩余超募资金及全部超募资金历年产生的利息(预计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用于
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经营
效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
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将剩余超募资金及全部超募资金历年产生的利息(预计总额
不超过 1,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及全部超募资金历年产生的利息(预计总额不超
过 1,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计划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创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修
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
效解决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超募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最近
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
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且公司承诺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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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将剩余超募资金及全部超募资金历年产生的利息(预计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认为:
“1、金力泰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现金管理除外)或者从事证券投
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
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不包括现金管理)以及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
2、金力泰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规模每十二个月内累计未
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监事会和全体独立董
事同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修订)》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3、金力泰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可为公司节约财务费用,有利
于公司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实施后,公司募集资金已全
部使用完毕。
4、金力泰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方可实施。
基于以上意见,本保荐机构对金力泰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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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备查文件
1、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安信证券关于金力泰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意见》;
5、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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