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泰: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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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作为上海金力泰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 关于公司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

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关于《2016 年度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经

了解,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为公司出具的审

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鉴于该所具备较好的服务

意识、执业操守和履职能力,我们认可继续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二、 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纳路涂料(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纳

路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之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此外,公司与本公司股东纳路

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NOROO Holdings Co.,Ltd.签订了《技术许可与

合作开发协议》。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以市场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平、

公正、公允的定价原则,属于正常的交易行为。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借款的事前认可意见

上海阿德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阿德勒”)为上海金力泰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

国政先生借款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自提款之日起 1 年,借款利率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用于补充上海阿德勒流动资金,上海阿德勒

可在规定期限内根据流动资金需要循环提取使用。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交易行为,定价遵

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同意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乃蔚、刁勇、崔祯植

2016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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