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海 宜: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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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阅读有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基于资本

市场融资环境、融资时机及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等多方面因素的考

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关联董事在该项议案表决中已回避表决。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实质性的影响,同意终止此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申请继续停牌的独立意见

1、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6年1月8日起开

始停牌。公司原承诺在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即最

晚将在2016年4月5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现由于本次交易标

的公司部分产品和客户存在一定程度涉密,部分重要客户接受尽职调查及信息披

露可能涉及上级权威部门的审批,因此沟通协调及尽职调查的难度较高等原因,

导致公司无法在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规定披露重组预案。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利

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波动,公司拟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申请继续停牌,

我们认为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五届三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及停牌期满后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的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3、我们同意公司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申请继续停牌,并将《公司

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停牌期满后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终止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公司第二期员工持

股计划的议案》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终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终止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独立董事:杨伯溆 颜重光 王则斌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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