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路桥:关于股东李勤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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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16-031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李勤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通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向公司股东李勤下发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

李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5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

李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6号)。现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李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5

号)

据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你于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12月29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成都路桥股份3700.0614万股,增

持后持股占成都路桥总股本比例达5.0176%;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1月14日增

持成都路桥股份3699.9415万股,增持后持股占成都路桥总股本比例由5.0174%增

至10.035%,增加了5.0174%;2016年1月21日到1月26日增持成都路桥股份

3700.9016万股,增持后持股占成都路桥总股本比例由10.035%增至15.054%,增

加了5.019%。你在增持成都路桥股份达到5%时及之后每增加5%时,均未依法在

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买入成都路桥的股份。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高度重视,引以为戒,强化规范意识,严格规范股东行

为,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1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李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6

号)

2016年2月2日至2016年2月17日期间,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系统增持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688.2968万股,增持后持股占成都

路桥总股本比例达20.0554%,成为成都路桥第一大股东。2016年3月2日,你编制

并通知成都路桥公告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但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上未按照有关规定由财务顾问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盖章、签字,并载明财务顾

问有关意见和声明,不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和第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

变动报告书》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

规定,现责令你采取措施改正上述问题,并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章等有关规定,规范行使股东权利。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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