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32 证券简称:青松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1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3月16日(星期三)上午10:00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 年 3 月 16 日(星期三)上午 10: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6年3月16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15日15∶00 至2016年3月16日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回瑶工业园区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柯维龙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157,827,864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40.896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
表股份157,787,8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886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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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为7人,代表公司股份28,652,6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245%。
公司在任董事5人,5人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均出席本次会议;董事
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和金、陈禹菲列席了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就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列明的各项提案进行了审议并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57,787,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253%。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28,612,6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4%;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96%。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57,787,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253%。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28,612,6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4%;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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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及《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已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披露。
(1)表决情况:
同意 157,787,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253%。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28,612,6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4%;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96%。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57,787,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253%。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28,612,6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4%;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96%。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57,787,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7%;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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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28,612,6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4%;反对40,0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57,787,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253%。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28,612,6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4%;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96%。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57,787,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253%。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28,612,6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4%;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96%。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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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57,787,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253%。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28,612,6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4%;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96%。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贷款额度及授权办理有关贷款事宜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57,787,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7%;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253%。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
意28,612,6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4%;反对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96%。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和金、陈禹菲见证,见证律
师认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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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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