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股份: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17 11: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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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股份”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

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国光股份本次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

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及股本变动情况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股份”或“公司”)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06 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A 股)1,875 万股,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为 1,500 万股,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为 375 万股。经深交所《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106 号)批准,公司公开发行的 15,000,000 股

新股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起上市交易;老股东公开发售的 3,750,000 股股票自

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后上市交易。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国光股份未发生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

公司总股本为 75,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60,108,700 股,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 14,891,300 股。

二、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部分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详见下文)自愿锁定流

通限制期限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

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

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担保

的情形。

三、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日期:2016 年 3 月 21 日(星期一)。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数量:3,750,000 股(均为首次公开发行时网下

配售自愿锁定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 7 名,具体情况详见下文。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序 所持限售 所持限售股占 本次解除限 剩余限售

股东全称

号 股份数量 总股本比例 售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 644,004 0.86% 644,004 0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诺安平衡证

2 643,999 0.86% 643,999 0

券投资基金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

3 信鑫发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643,999 0.86% 643,999 0

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 643,999 0.86% 643,999 0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643,999 0.86% 643,999 0

型证券投资基金

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5,000 0.35% 265,000 0

7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265,000 0.35% 265,000 0

合计 3,750,000 5.00% 3,750,000 0

注:1、上述股东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自愿锁定 12 个月的网下申购者;2、截止本

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

四、 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上市前 变动数 本次上市后

1、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265,000 -265,000 0

2、境内一般法人持有股份 265,000 -265,000 0

有限售条件的

3、境内自然人持股 56,358,700 0 56,358,700

流通股份

4、基金、理财产品等持股 3,220,000 -3,220,000 0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60,108,700 -3,750,000 56,358,700

无限售条件的 A 股 14,891,300 3,750,000 18,641,300

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14,891,300 3,750,000 18,641,300

股份总额 75,000,000 0 75,000,000

五、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国光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国光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2、国光股份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 国光股份关于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国光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胡志明 王 磊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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