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50 证券简称:华鹏飞 公告编码:(2016)010号
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杨阳及李长军
向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15 年 1 月,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债权人”)与杨阳及其配偶李长军(以下简称“债务人”)、欧力士(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中科福泉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达成协议,约定通过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杨阳、欧力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中科福泉股
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博韩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韩伟
业”)100%的股权,并与杨阳及其配偶李长军就博韩伟业未实现业绩承诺的情
况下之补偿事宜签订了《关于博韩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利润补偿协议》
(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议》”),约定“自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于杨阳名下
之日起 30 日内,杨阳应配合上市公司将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共
计 63,386,612 股的 50%进行质押,作为其履行《利润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
补偿义务和资产减值补偿义务的担保”。
由于公司不得接受自己的股票作为质押标的,为保证杨阳、李长军在《利润
补偿协议》项下利润补偿义务的履行,因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杨阳及李长军向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指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张京豫先生为接受股份
质押的质权人,并与公司及杨阳、李长军签署《保证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2015年8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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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新进展情况
2016年3月14日,张京豫先生与公司及杨阳、李长军签署了《保证合同》,
具体内容如下:
1、被保证的主债权及保证范围
担保的主债权为《利润补偿协议》项下债权人享有的全部权利;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期限依据相应《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确定。
保证范围为《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债
权及其利息(若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主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评估费、财产保全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但最高不得超过标的股份或其等值金额。
2、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
合同项下的保证为一般保证,债权人应首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
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保证期间为《利润补偿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保证责任数额及保证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保证责任最高不得超过标的股份对应的等值金额。
除另有约定外,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变更
合同时,应经各方协商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合同生效后,杨阳应配合办理相关反担保手续,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质押给
保证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标的股份未办理完毕质押登记的,保证人
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同日,张京豫先生与杨阳女士签署了《股票质押合同》,杨阳同意将其持有
的公司31,693,306股限售流通股股票质押给张京豫,为其在《保证合同》项下的
保证债务的履行提供质押反担保,张京豫同意接受该质押反担保。
双方已于2016年3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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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份质押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2、《股票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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