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委托人:陈高
资产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特别声明与承诺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确认,资产管理人已就本计划投资人需具有的资质
情况进行了充分说明,本资产委托人已充分了解和知悉适合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
资的主体范围以及不适合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的情形。本资产委托人于
此声明和承诺本资产委托人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产品合同的规定
可以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不存在任何可能被认为不适合成为本计划投
资主体的情形,并愿意根据本计划产品合同的规定享有收益或自行承担损失。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确认,资产管理人已就资产委托人的资金来源和用
途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并已详细、全面告知了资产委托人用来进行本资产管理计
划投资的资金应为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或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正当投资管理权
限或基于任何其它合法、正当的理由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的、正当的占有、使用、
支配、收益权限的资金。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本资产委托人用来投资的
资金为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或拥有合法、正当管理权限或拥有合法、正当的占有、
使用、支配和收益权限的资金,且该等资金的任何部分均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不具有或超越管理权限或资产委托人对投资的资金享有的权利不完整、不适
合、不恰当等违法、违规或任何其它可能会被认定为不适合、不恰当等情况。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资产委托人的投资行为及资产委托人据以实
施投资行为的权限是合法的、正当的、完全的,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已生效或
即将生效的任何合同、协议、承诺等方面的约束和障碍。
本资产委托人已知悉本计划拟主要投资*ST 秦岭(股票代码:600217)三年
期非公开发行股票,且投资的比例最高可达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ST 秦岭的
价格变动将对本计划投资损益产生重大影响。本计划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面临最短 36 个月的锁定期,即在最短 36 个月的期限内,本计划持有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不能转让变现。受证券市场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本计划投资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在可流通后可能发生亏损的风险,并由本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
投资损失。
委托人承诺及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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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1、委托人确认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通过本资产管理计划,实施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规监管要求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
2、委托人确认并保证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委托人自有资金和
合法借贷资金,不存在*ST 秦岭及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
情况。
3、委托人保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及时、足额交付全部认购资金,
如中国证监会要求变更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生效时间,则以资产管理人发出的缴
款通知为准,以确保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并生效。
4、委托人保证在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持*ST 秦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
期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5、若资产管理计划涉及任何信息披露,将由委托人按期提供,同时委托人
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完整有效性。本资产委托人与拟投资的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
任何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也不会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非公平交易等任何违
法违规行为。
资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成为本计划的投资人为视为同意资产管理人以短
信、微信或其它适当方式向其发送有关本计划以及资产管理人业务的相关服务
信息。资产委托人可根据《客户告知书》载明的方法登陆资产管理人官方网站
查询本计划运作相关信息。
资产委托人于此知悉并同意与本合同签署及履行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确认和承诺,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做出的陈述和承诺是真
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欺诈或重大遗漏,并应自行承担因违反
本声明和承诺给本资产委托人的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若给资产管理人或本计
划资产造成损失的,还应向资产管理人和本计划资产承担全面、及时、恰当的
赔偿责任。
资产委托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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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201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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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声明与承诺............................................................... 5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6
五、委托财产................................................................ 11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 17
七、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20
八、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21
九、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24
十、越权交易处理............................................................ 27
十一、委托财产的估值........................................................ 29
十二、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 .................................................... 34
十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 35
十四、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 37
十五、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 39
十六、报告义务.............................................................. 40
十七、风险揭示.............................................................. 42
十八、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 44
十九、清算程序.............................................................. 46
二十、违约责任.............................................................. 51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52
二十二、其他事项............................................................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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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
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 83 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单
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 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
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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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委托人:陈高
2、资产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资产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合同: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
有效变更
5、委托财产:资产委托人依法募集、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
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6、投资组合或本组合:指对委托财产进行运作的“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投资组合
7、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8、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9、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
10、期货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用期货账户。
11、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
交收的银行账户
12、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委托财产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委托财产份额余额所
得的份额价值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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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14、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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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
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
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
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
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
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
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
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
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委托财产,不保证投资组合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
委托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委托财产的最终受益人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之间不因本资产管
理合同而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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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姓名:陈高
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朱家坳巷 96 号御园小区 1 栋
联系人:陈高
联系电话:13607953908
(二)资产管理人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阮琪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蔡蓓
联系电话:021-68886666
网址:www.ctfund.com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韩宇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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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联系电话:0755-22168537
传真:0755-22168347
网址:www.pingan.com.cn
(四)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运营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4)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
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5)依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定期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处获得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6)享有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并可授权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
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
行运营和资产托管;
(2)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
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保证其资金来源及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
法规、合同等方面的约束和障碍,并应采取一切合理、可行措施使资产管理人免
于因资产委托人违反本款而承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资产管理人赔偿损失;;
(3)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并承担因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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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资产委
托人履行法律法规或基金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或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
履行披露义务的除外;
(6)在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前,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书面告知资产
委托人的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或其他禁止交易的证券名单,在上述证券名单发
生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委托财产进行运营管理;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
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4)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
的权利;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
财产;
(3)依照投资顾问提供的指令进行投资和卖出,不得自行处置委托财产,
且需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配合,并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资
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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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
(6)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7)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
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8)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0)保存委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1)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
人利益的活动;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委托财产;
(4) 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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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委托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7)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
得向他人泄露;
(8)编制委托财产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
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
人利益的活动;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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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五、委托财产
(一)委托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
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资产托管人对
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委托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证券登记机构、期货经纪公司
或结算机构等非资产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
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委托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
委托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财
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
确告知委托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5、资产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委托财产,未经本合同约定或资产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资产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任何委托财产。
6、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委托财产的保管并非对资产委托人本金或收
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产委托人的投资风险。
(二)委托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并根据资产管理
人的投资需要开立基金账户及其他账户。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
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上述账户的持有人名称中应至少包含资
产委托人(或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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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本合同项下委托财产存放于资产托管人开立的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活期存款利率,则本合同委托财产
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作相应调整。
1、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资产托管人负责以委托财产的名义开立资金账户,保管委托财产的银
行存款。该资金账户同时也是资产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包括本项委托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
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同时,资产托管人为该委托财产在资产托管人的托管系统
中开立明细账户,对该委托财产实行独立核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等。资产委托人在此声明,资产管
理人可将所获得的资产委托人的证件资料提供给资产托管人。
(2)资金账户由资产托管人负责管理,委托财产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均需
通过该账户进行。资金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利息按约定的存款利率计算。
(3)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得假借委托财产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
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资产托管人不得采取使得该资金账户无效的任何
行为。
(4)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
他有关规定。
2、委托财产的证券账户和资产托管人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1)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财产的证券账户,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
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等。资产委托人在此声
明,资产管理人可将所获得的资产委托人的证件资料提供给资产托管人。证券账
户名称至少包含资产委托人(或产品)名称(注:如开户机构系统不支持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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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机构有最新规定的,则以各方商定或监管机构规定的账户名称为准)。该证券账
户用于委托财产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
录。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资产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资产
管理人负责。
(2)委托财产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管理本合同委托财产的需
要。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将证券账户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
供给他人使用,亦不得使用该证券账户进行管理本合同委托财产以外的活动。
(3)资产托管人以资产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中登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资产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委托财产在内的全部产品在证券交易所进
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资产托管人负责为资产管理人办理合并清算
事宜。
3、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本合同生效后,资产管理人负责以委托财产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委托财产进行交易;资产托管人负
责以本委托财产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委托财产进行债券和
资金的清算。资产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
后,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委托财产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
4、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资产管理人负责为本委托财产开立所需的基金账户。
(2)资产管理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将资金账户作为赎回款、分红款指定
收款账户。
(3)资产管理人需及时将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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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产管理人业务专用章后交付资产托管人。
(4)在资产托管人收到开户资料前,资产管理人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投资
活动。
(5)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查询该账户资料。资产管理人
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开放式基金对账单发送给资产托管人。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
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三)委托财产的移交
1、资产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财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财产的划入账户
必须为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以下称“指定账户”)。特殊情况导致
移交、追加与提取的账户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书面说明以及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2、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资产委托人有权
在向资产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后于通知记载的付款时限内通过其指定账户将初
始委托财产足额划拨至资产托管人为本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并指示资产托
管人于委托财产托管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
发送《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附件一),经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双方确
认签收后的当日作为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及组合建账日。
3、本合同委托财产应以现金形式交付,初始委托财产应不低于:
现金:叁仟万元人民币整 ( 小写:30,000,000 元人民币整 )
以实际到账金额作为初始委托财产成立金额。
(四)委托财产的追加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资产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财
产,但需提前 3 个工作日向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发送《追加委托财产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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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二)。追加委托财产资金到达托管账户后,资产托管人在追加的资金在到
账当日向资产管理人传真到账回单,由资产管理人在当日向资产委托人通知。资
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到账当日将追加资金确认为委托财产。资产管理人、资
产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
(五)委托财产的提取
1、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当委托财产净值高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本计划资产
可满足提取要求时,资产委托人可以提取部分委托财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财产净
值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当委托财产净值少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
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资产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资产委托人提前终止合同
需提前 10 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2、本合同存续期内,如遇资产委托人需要提取委托财产,资产委托人应以
《提取委托财产通知书》(附件四)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管
理人应当在该通知载明的提取时间的基础上提前将《划款指令》(附件六)发送
至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按照《划款指令》将相应财产划拨至资产委托人指定
的收款账户,资产托管人应于划款当日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委托人发送《提取委
托财产确认书》(附件五)。资产委托人应为资产管理人预留充足的变现时间,以
保证托管专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提取金额。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资产
委托人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
3、在本合同存续期内,资产委托人一次性提取委托财产低于委托财产净值
20%的,需提前 1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一次性提取委托
财产超过委托财产净值 20%(含)的,需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托管人。
4、提取委托财产时,资产委托人指定的收款账户应是以其自身名义开立的
存款账户。且资产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财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财产的划入
账户必须为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存款账户。特殊情况导致移交、追加与
提取的账户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以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要求的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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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5、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对于提取或追加委托财产的确认比照《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实收基金的确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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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
(一)资产委托人的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
资产委托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范围及投资标的的风险收益特征有充分了解,
是具备一定证券投资认知、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客户。
资产委托人拟在投资期限内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期望获得合理、稳定的回
报。资产委托人理解并能承受委托财产出现的短期波动。
(二)投资目标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ST 秦岭(股票代码:6002173)三年期非公开发行股票,
力争实现计划资产的稳健增值。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合同不设业绩比较基准。
(四)投资范围
本计划拟主要投资于*ST 秦岭(股票代码:6002173)三年期非公开发行股
票,闲置资金可投资于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可转
让存单、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但上述闲置资金所投资
标的的剩余期限不应超过本资产管理计划剩余存续期。
其中,股票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的 0~100%;其他投
资品种合计投资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的 0~100%。
(五)投资策略
本资产管理人对拟进行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ST 秦岭)进行基本面分析,
着重考虑标的公司未来成长性,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在定
向增发股票锁定期结束后,本管理人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
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六)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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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
定的其他投资限制。现对委托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和
与*ST 秦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事项明确如下:
自然 人姓名 / 企业名 与*ST 秦岭是否
认购金额(万元) 资金来源
称 有关联关系
陈高 10000 自有资金 否
合计 10000 自有资金 否
在股份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之前,委托人将足额缴纳用于投资“【财通基金-玉泉 400】号资产管理计
划”的全部认购款项,如未按约定缴纳认购款项的,委托人将按未缴纳认购款项
的【10】%向管理人支付违约金。在“【财通基金-玉泉 400】号资产管理计划”
本次认购的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届满之前,管理人不得提前清算
“【财通基金-玉泉 400】号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所持有
的产品份额或退出产品。
(七)投资禁止行为
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禁止行为包括:
(1)承销证券;
(2)投资商品期货;
(3)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4)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
交易规定的行为;
(6)买卖资产委托人提供的资产委托人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资产委托人提
供的其他禁止交易的证券;具体清单如下:
证券名称 证券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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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1 升华拜克 600226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投资政策的变更
1、经资产委托人与资产管理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
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资产
管理人应及时告知资产托管人该等变更。
2、对资产管理人就投资政策做出的变更有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的,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与资产委托人。资产
管理人怠于改正或拒绝改正的,资产托管人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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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七、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投资经理的指定
委托财产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
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相互兼任。
2、本产品投资经理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为徐益鋆先生和甘甜女士。
投资经理简历:
徐益鋆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浙江大学本科。曾任浙江
祥生集团公司项目经理助理、海通证券研究所助理基金分析师。2011 年加入财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职于研究部、量化投资部。现担任财通基金多个专户
产品的投资经理。
甘甜女士,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2012 年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任投资经理助理,现担任多个专户产品的投资经理。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前,投资管理人应
取得资产委托人同意,并在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
人,通知中应注明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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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八、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
指定有权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
电话、传真、预留印鉴、签字样本或签章,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规定资产管
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管理委托财产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
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
章。委托财产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投资不需要资产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
资产托管人以中登公司发送的交收指令进行处理。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
人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
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资产托管人
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
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
外,还需给资产托管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资产管理人向资产
托管人发送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的最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 15:00。由资产
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
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表面一致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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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行审慎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
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
不符,资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资产
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
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资料(不包括内部审批文件),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
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
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
损失的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资产
托管人。在委托财产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向资产托管人提
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资产托
管人。
(四)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
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改正。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由资产管理人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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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和被授权人签字的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的通知须
列明新授权的起始日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新授权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
资产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
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
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委
托财产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
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
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委托财产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资
金账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等情形且资产
托管人执行有关指令的或资产管理人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
签字样本且资产托管人拒绝执行有关指令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
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且指令不违反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或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委托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但资产托管人未尽
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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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九、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经纪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协
议。资产管理人将谨慎挑选并要求保证投资组合财产安全。由于该等机构的欺诈、
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资产管理人有权代表资产委托
人向该等机构进行追索。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委托财产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和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委托财产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并与
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期货经纪公司等可就委托财产
参与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本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
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委托财产
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作为特别结算参与人代理所托管投
资组合与中登公司进行结算,场内证券投资的应付清算款由资产托管人根据中登
公司的交收指令主动从资金账户中扣收。
本委托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资产管理人选定的中国
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结算会员负责办理,资产托管人对由于
中金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中金所结算会员的资金不行
使保管职责,资产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中金所结
算会员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1)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
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款约定的内容。资产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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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并遵守资产托
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2)资产托管人代理投资组合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
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
的责任;若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资产托管人无法正常完成结算业务,责任由
资产管理人承担。
(3)资产管理人要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
行,控制证券交易前端风险,避免出现透支买卖,同时防范操作风险,以确保发
送给资产托管人的划款指令有足够的头寸用于交收。
(4)因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资产托管人为证券清算透支或者为债券等证券
申购透支,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全部结算资金风险。资产管理人应在中登规定或要
求的时间内进行融资补款,以便完成交收,否则相关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5)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
解决。
3、银行间债券券款兑付结算
投资组合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若采用券款兑付结算模式,资产管理人和资
产托管人应当另行约定券款兑付结算业务服务标准。
4、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投资组合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
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
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时间内,资产托管人对资
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
管人的过错导致投资组合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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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人承担,但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遇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对交易记录、资产的证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进行核对。资产管理人应于次一工作日上午 9:15 之前将本组合资产
账目以书面形式提供给资产委托人。
(四)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9:15 之前将当日日初可用资金余额以书面
形式或其他三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每日日终,完成当
日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并核实账户资金余额后,以三方认可的方式发送日终头寸进
行资金余额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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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十、越权交易处理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
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
易行为;
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投资组合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以外的因
素致使投资组合投资不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情况除外。如
发生上述因投资管理人以外的因素致使投资组合投资不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情况,资产托管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
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使之符合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约定。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
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
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
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委托人对该等投资
指令予以追认的,托管人按照资产委托人追认后的投资指令执行。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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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
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委托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
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委托财产
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1:00 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
益归本委托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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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十一、委托财产的估值
(一)资产净值计算、复核的依据、时间和程序
资产净值是指投资组合资产总值减去应付未付费用及负债后的价值。资产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每日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由资产托管人在资产管
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每个交易日(以下简称“估值核对日”)对委托财产净值进行
核对。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核对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资产净值并
以传真或其他经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
准。
(二)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委托财产项下所有的股票、权证、债券、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其它投资等
资产。
2、估值方法
本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封闭式基金、托管在交易所场
内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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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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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①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②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
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基金估值
A.同一基金分别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登记的,按照所处市场的公允
价值分别估值。
B.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登记的上市流通封闭式基金、ETF 基金、场内登记的
LOF 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在场外交易、登记的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的 LOF
基金)按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估值日分红确认,则按前一日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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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净值减单位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前一日未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以最近公布的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在基金首次公布份额净值之前按照购入成本估值。
C.未上市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净值估值,若估值日未公布净值,按最近
公布的净值估值。
D.货币市场基金按照该基金前一工作日公布的每万份收益逐日计提收益。
(7)银行存款估值方法
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当日银行营业终了的存款余额为
基数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8)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3、估值差错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委托财产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及时更正,当错
误达到资产净值的 0.5%时,报告资产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在资产委托
人同意后,立即更正。
4、资产账册的建立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资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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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资产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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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十二、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
(一)会计政策
1、本项委托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计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
(二)会计核算方法
1、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委托人的相关规定,
对委托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3、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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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十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一)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下述资产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委托财产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股票(包括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证券投资基
金、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
券、银行存款等)、现金及股指期货。
2、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委托财产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1)股票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0~100%;固定收
益品种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0~100%;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0~100%;现金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总值的 0~100%;组合所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为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100%~0%。
(2)委托财产投资组合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
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 3 个月内使该计划的投资比例符
合上述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本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资产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下述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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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2)投资商品期货;
(3)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质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4)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
规定的行为;
(6)买卖资产委托人提供的资产委托人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资产委托人提
供的其他禁止交易的证券;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资产托管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限制和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自委托财产运
作起始日起开始。
投资政策变更,资产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应为资产托管人
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二)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并报告中国
证监会,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
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的,资产托管人按资产委托人的答复执行;资产委托人在
合理时间内未予以答复的,资产托管人视同资产委托人认可资产管理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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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十四、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委托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4、委托财产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5、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产品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应计提的委托财产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
本产品的管理费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至合同终止日,按季支
付。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
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资产管理人,若委托财产现金形式资产不足以支付的,则顺延至下一个支付日支
付,以此类推。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产品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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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财产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
本产品的托管费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至合同终止日,按季支
付。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
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资产托管人,若委托财产现金形式资产不足以支付的,则顺延至下一个支付日支
付,以此类推。
3、上述(一)中 3 到 5 项费用由资产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委托财产运作费用。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
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委托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委托
财产运作费用。
(四)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
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资产管理人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通
知资产托管人和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调整资产托管费率的,必须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
(五)税收
本组合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资产委托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资产托
管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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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十五、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资产委托人选择自行行使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需要资产管理人和资
产托管人协助的,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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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十六、报告义务
(一)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投资组合年度报告并
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
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年结束之日起 7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并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
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
产管理人。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到 3 个月或本计划终止当年,可以不编制当期年
度报告。
2、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投资组合季
度报告并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
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
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到 2 个月或本计划终止
当季,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3、临时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保证资产委托人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资产管理人按照资产委托人
定期提供的数据要求和格式,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相关数据,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
信息一个月内不得超过一次。
当发生下列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在事项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书
面告知资产委托人。
(1)调整投资政策。
(2)涉及本组合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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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3)资产管理人管理本合同项下委托财产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资
产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本合同项下委托财产相关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4)资产管理人及其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合同项下委托财产的
投资经理受到中国证监会的严重行政处罚,资产托管人的托管业务或托管业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每周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每周将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组合资产净值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各
方认可的形式提交资产委托人。
5、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上述定期报告,将通过 E-MAIL、传真或
邮寄等其中至少一种方式进行。
(二)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
务。
(三)资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成为本计划的投资人为视为同意资产管理
人以短信、微信或其它适当方式向其发送有关本计划以及资产管理人业务的相关
服务信息。资产委托人可根据《客户告知书》载明的方法登录资产管理人官方网
站查询本计划运作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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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委托财
产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委托财产投资于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委托财产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委托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委托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委托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委托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本产品可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而定向增发获得的股票通常有 12 个月的
流通受限期限,因此定向增发股票在解禁前基本上不存在流动性。
委托财产要随时应对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如果委托财产不能迅速转
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委托财产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委托财
产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资产委托人大额提取委托财产时,如果委托财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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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委托财产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委
托财产收益。
(三)管理风险
在委托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
响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如果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
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债务人的违约风险,主用体现在信用产品中。在委托资产投资
运作中,如果资产管理人的信用研究水平不足,对信用产品的判断不准确,可能
使委托资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五)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委托资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
风险
1、本计划投资于*ST 秦岭三年期非公开发行股票(定向增发),该股票有三
年的锁定期。在遇到市场或所投证券出现不利波动时,资产管理人难以根据市场
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可能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而且,*ST 秦岭股票
价格变动将对本计划的投资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2、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受限的风险
如果委托财产所投证券处于锁定期内,资产管理人将不能对委托财产所持
证券及时变现,这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受限。
3.不能灵活地进行组合调整的风险
由于本组合主要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A 股股票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定向增发),而非公开发行股票往往有一定锁定期。在遇到市场或所投证券出
现不利波动时,资产管理人难以根据市场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六)其它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委托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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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十八、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
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之日起成立。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时生效:委托人将初始委托资金划入托管账户,托管人出具的《委托财产起始
运作通知书》经管理人和委托人双方确认有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不设固定存续期限,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协商一致终止的,则本计划终止。。
(四)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
内容进行变更。
(五)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资产委托人单方要求提前终止的;
2、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6、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未就投资经理变更事宜达成一致的或未就投资
变更事项达成一致,资产委托人决定提前终止本合同的;
8、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被监管机构处罚,资产委托人决定提前终止本
合同的;
9、资产委托人用以交付委托财产的基金未成立或未募集足额基金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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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本合同解除;
10、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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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十九、清算程序
(一)清算组的成立及三方当事人职责
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组,负责委托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确认和分配,具体职责如下:
1、资产委托人
确认清算报告,收到清算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合同另有
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表示接受。
2、资产管理人
(1)资产变现;
(2)除交易所、银行等自动扣收的费用外,对清算期间资金支付出具划款
指令;
(3)出具会计报表;
(4)编制清算报告并签章;
(5)配合资产托管人账户注销工作;
(6)与管理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3、资产托管人
(1)清算期间的财产保管;
(2)出具进入清算环节的本组合财产清单;
(3)复核资产管理人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付;
(4)本组合资金、证券、期货等账户的注销;
(5)清算期间发生资金变动的当日,提供日终资金调节表;
(6)复核资产管理人出具的会计报表;
(7)复核资产管理人出具的清算报告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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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8)与资产托管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二)清算程序
1、合同终止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约定或业务操作实际情况对资产委托人提
出的合同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申请进行书面确认,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收
到资产委托人的终止确认函后进行盖章确认。本合同的终止日根据以下情形进行
确认:
(1)对于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以合同中约定的日期作为本合同的终止日;
(2)对于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以资产委托人出具的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
托管人盖章确认的终止函上注明的终止日期,作为本合同的终止日。
2、确认进入清算环节的财产状况
(1)合同终止日起 2 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应出具加盖业务章的合同终
止前最后一个自然日本组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托管人应进行复核确认并
加盖业务章回传资产管理人。
(2)合同终止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资产托管人出具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自
然日财产清单,列示本组合在托管人处托管的证券、资金等财产余额,并加盖业
务章传真至资产管理人。
(3)清算组在本合同终止后 20 个工作日内编制委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书
面信函方式报告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在此同意,上述报告不再另行审计,除
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3、资产的变现
合同终止后,本组合不应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如遇特殊情况,本组合
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在 3 个交易日内(含合同终止日当日)由资产管理
人进行强制变现处理;本组合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如未到期回购等,自限制条
件解除日起(含解除当日)2 个交易日内完成变现。资产委托人应接受上述由于
资产变现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如委托财产持有未变现资产的,则资产托管人可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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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行向资产委托人划付已变现资产,未变现资产待变现后再行划付,清算财产的具
体划付方案在清算报告另行约定。
4、向委托人支付部分清算财产
合同终止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终止时本组合的资产负债情况,由资产
管理人向托管行出具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委托人支付部分清算
财产,计算方法为:
(1)由资产托管人匡算合同终止的下一月及下一季度需冻结的结算备付金
及交易保证金,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管理人,由管理人进行复核。
(2)按合同终止时库存银行存款扣除账面应付款项、扣除下月或下季度需
增加冻结的结算备付金及交易保证金,并预提 10 万元清算备用资金后向资产委
托人支付首期清算款。
5、清理本组合债权、债务
本组合债权主要包括应收银行存款、备付金利息等,于相应账户注销时结清,
资产托管银行另有规定的以资产托管银行的规定为准,金额一般以开户银行实际
支付金额为准。
本组合债务主要包括本组合应付管理费、托管费、券商佣金、证券、期货变
现交易费用、银行费用、销户费用等等。除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自动扣缴的
费用外,所有清偿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资产管理人向托管
人出具划款指令,由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原则上本组合债务清偿应于合同终
止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管理费、托管费计提规则是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下一日计提,对于合同
最后一日费用则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当日计提。
(三)清算未结事项
由于登记公司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制度及资产托管人清算规则的影响,
以下作为清算未结事项:
1、本组合账户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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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本组合证券、期货资产完成变现后,资产托管人负责各类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和资金账户的销户工作,销户过程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应给以必要的配合。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销户原则上应于收到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提供资料后
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2、托管账户销户及剩余财产支付
对于在备付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中剩余财产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
政策执行,最长于合同终止后 2 个季度可以完成清理。备付金账户利息以结算公
司实际支付为准。利息结清后,资产托管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书面确认数据,由
资产管理人向托管行出具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资产委托人支付
所有剩余财产,并于当日注销本组合托管账户。剩余财产支付过程中发生的银行
费用,由委托人负担。向委托人支付的资金账户利息,以销户时银行实际支付为
准。
3、资产托管人完成上述未结事项后,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
资产委托人实际划付的金额,并抄送给资产管理人。
4、备付金、保证金账户内剩余资产清理时间表
剩余财产所在账户名称 剩余财产清理条件 清理最长完成时间
每月初调整,上月没有买入交
最低备付金账户 易,最低备付金调整至零,可 合同终止后 2 个月
销户
上季度没有交易,席位保证金 完成所有资产变现后 2 个
席位保证金账户
调整至零,可销户 季度
5、账户销户时间表
账户类别 销户条件 销户最长完成时间
交易所股东账
账户内资产全部变现 变现后可申请销户
户
银行间账户 账户内资产全部变现 变现后可申请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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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付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中剩余财产
完成所有资产变现后 2 个季
托管账户 全部清理完成,上一结息日至销户日
度
利息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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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二十、违约责任
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
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
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
其它非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意外事故;
3、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4、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
损失;
5、资产委托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资产管
理人致使委托财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
责任,资产委托人需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委托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委托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
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
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
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
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以上所指“损失”均指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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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
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
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据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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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事项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资产委托
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
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四份,当事人各执一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一份。
(以下无正文)
53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陈高(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资产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资产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
附件二:《追加委托财产通知书》样本
附件三:《追加委托财产确认书》样本
附件四:《提取委托财产通知书》样本
附件五:《提取委托财产确认书》样本
附件六:《清算划款指令书》样本
附件七:《资产管理人授权通知书》样本
附件八:业务联系人名单
附件九: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
附件十:资产委托人承诺书
附件一:
《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
尊敬的资产委托人并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我司
担任本委托财产的资产托管人,财通基金担任本委托财产的资产管理人。 年
月 日,资产委托人已将初始委托财产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转入本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专户中,本委托财产已经具备正式投资运作的
条件。
请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收到本通知后,向本资产托管人签章确认已收悉本通
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签收的当日(若非同日签收,以最后一方签收日的
下一个工作日)作为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年 月 日
回 执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确认已收悉《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
书》,对通知中所列初始委托财产的金额无异议。同时,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
人确认,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签收的当日(若非同日签收,以最后一方签收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作为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追加委托财产通知书》样本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本资
产委托人将于 年 月 日追加现金资产人民币 元(大
写人民币 元整),并转入本委托财产的托管专户。
资产委托人: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追加委托财产确认书》样本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资产委托人:
本资产托管人确认, 年 月 日,资产委托人已将追加委托财产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转入本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专户中。按照资产
管理合同的规定,本资产托管人将于收到追加委托财产之日起管理追加部分的委
托财产。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年 月 日
附件四:
《提取委托财产通知书》样本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本资
产委托人将于 年 月 日提取委托财产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并转入下列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资产委托人: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提取委托财产确认书》样本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资产委托人:
根据资产委托人发送的《提取委托财产通知书》,本资产托管人已于 年 月
日将资产委托人提取的委托财产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划往以下指定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年 月 日
附件六
清算划款指令书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__( )资产组合
编号: 201×年第 × 号
指令日期:201× 年× 月 × 日
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
敬请贵部根据以下提供的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到账日期和划款金额划款。
到账日期:
收款人:
开户行:
账 号:
划款金额(小写):
划款金额(大写):
划款用途:
备注:
资产管理人签章: 资产托管人签章:
审批人: 审批人:
复核人: 复核人:
经办人: 经办人:
重要提示:接此通知后,应按照指令立即操作。
附件七:
《资产管理人授权通知书》样本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我公司特授权以下人员为有权进行相关各类指令的签发工作。本授权从
年 月 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授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
文件类型 经办人员 复核人员 审核签发人员 预留业务公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付款指令/
收款通知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核算估值结果
/会计处理事项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其他事项
密押公式
(可选)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八:
业务联系人名单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机:021-68886666
邮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41 楼
邮政编码:200120
岗 位 姓 名 分机 传真电话 手 机
业务联系协调人 薛程 021-68888235 021-68888 13917505786
321
e-mail: xuecheng@ctfund.com
数据发送员
估值核算人员
清算人员
划款签发人
划款审核人
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 总机:
邮 寄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7 楼
邮政编码:518001
岗 位 姓 名 分机 传真电话 手 机
业务联系协调人 韩宇晶 0755-22168537 0755-221 18682218286
68347
HANYUJING467@pingan.com.cn
数据接收员 呙磊 0755-25879846 15889752097
Guolei01@pingan.com.cn
估值核算人员
清算人员
附件九:
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
注意:账户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相关各方。
托管专户
户 名: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
账 号:
开户银行:
委托人指定提取委托财产的接收账户
户 名:陈高
账 号:
开户银行:
管理费收款账户
户 名: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1001156709300057557
开户银行:工行老西门支行
席位佣金收款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托管费收款账户
户 名: 平安银行
账 号: 99262005300010
开户银行: 平安银行
大额支付号:307584007998
附件十:
资产委托人承诺书
作为《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委托人,特
此承诺如下:
1、本机构已仔细阅读并知悉《财通基金-玉泉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的全部内容。
2、本机构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本机构承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
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4、本机构已充分理解委托财产投资将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政策风险、经济
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购买力风险、债券收益率
曲线风险、再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特定的投资办法及委托资产所
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5、本机构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已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6、本机构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
诺或担保。
7、本机构了解,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但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8、本机构承认,签署本合同是经本机构独立决策作出,符合本机构自身的业务
决策程序要求。